南京律师
手机版
·首页 > 法律知识 > 房产纠纷 > 房产买卖>>小产权房的特点有哪些
小产权房的特点有哪些
南京律师网 www.njLawyer.cn [

摘要:对于无法获得国家颁发的产权证的房屋,一般我们就称之为小产权房,生活中常见的小产权房主要就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面修建的房屋。对于这类房屋,固然有自己的特点。那到底小产权房的特点有哪些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产权房的特点有哪些小产权房是相对于具备完整...

  对于无法获得国家颁发的产权证的房屋,一般我们就称之为小产权房,生活中常见的小产权房主要就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面修建的房屋。对于这类房屋,固然有自己的特点。那到底小产权房的特点有哪些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产权房的特点有哪些
小产权房是相对于具备完整产权的大产权房而言的。作为小产权房,其特点也是相当明显。而这些特点,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小产权房的拥有者或者购买者产生特定的影响。小产权房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价格优势明显
小产权房建设在集体土地上,这些集体用地的地理位置相对偏远,一般位于城市郊区甚至远郊区,本身土地价值比较低。再加上不必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因而小产权房建设的土地成本极低。
2、产权不完整
小产权房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品房,不能上市交易,而且国家也不承认并不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此外依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农民将房屋卖给城镇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没有“二证”,既无法律保障,也不可以上市交易。严格上来讲,小产权本质上是无产权。
3、不合法性
小产权房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之上,不符合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该集体组织成员的专有权利,与农民特定身份相联系,是不能出让、转让的。目前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造房屋出售给城镇居民的行为是违法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本身是无效的,小产权房购买者获得的乡镇产权证或村集体组织相关证明文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4、法律风险大
利用国有土地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需要具备“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规划工程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小产权房开发建设很多是村民个人、乡(镇)村集体或一些房地产开发资质不完全具备的公司投资建设的,也没有经过规划、国土、建设等主管部门审批,在房屋质量、物业管理、配套设施、水电煤气等方面都可能存在问题。更重要的是,由于缺乏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小产权房购买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法律有效保护,根据《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物权法》相关规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购房者从乡镇或村委会获得的所谓房屋“所有权”不能正常行使,在转让、继承、抵押、拆迁补偿等方面均会受到较大的限制,相关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这些都是非常重大的隐患和风险。
二、小产权房可以抵押贷款吗?
2011年11月,《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而银行抵押贷款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提供房产证明。众所周知,小产权房因为国家不承认,也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因此,小产权房是不可以在银行进行抵押贷款的,除非将小产权房转化为大产权房后拥有产权证。
然而,这并不代表着小产权房无法办理抵押贷款。小产权房购买者可以在民间的担保公司办理抵押贷款或者个人借贷。
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不难知道,小产权房目前在我国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虽然在价格上有明显优势,但是因为其产权不完整,无法拿到产权证,因而在后续的手续中就会影响相应的权利,比如无法进行银行抵押贷款。因此,有必要提醒广大购房者注意,要慎重考虑和决定是否购买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的特点有哪些

<<事发地*
<<手机号*


■ 法律问答
·江西省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我要离婚,老婆出轨
·上班期间被别人打掉一颗牙齿属于工伤保险范畴吗
·我今年不满18周岁,在嘉定区xx酒店厨房工没有合同没有保险
·免于刑事处罚过的人有前科吗
·一年前因网络诈骗被捕,被送往该看管所至今音讯全无!
·物业设备放置不当导致房屋漏水,可以要求哪些赔偿呢?
·我帮我朋友在小额贷款公司贷了3万元钱的贷款。到手里000多。我是贷款人我该怎么做
·请问一下,别人借我的钱不还,电话不接,信息不回,我孞么办?
·房子过不了户法律公证处公正是否有
·您好,朱律师,我是在19年11月份接手一家儿童游泳馆,当时合
·我在余杭区崇贤高贝头这里。被人骗了60000万买车款。本来我
·父母离婚,孩子已经成,如果孩子选择跟随母亲,以后还需要赡养父亲吗
·我俩二十年没有任何联系也没有任何经济往来,现在我要离婚对方的
·肇事者酒后驾驶车辆撞死夫妻俩人后逃逸
·债务债权,要看你是否与贷款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为借款人进行担保

■ 相关内容
·婚后买房离婚怎么分
      很多新婚夫妻都是在结婚之后,选择出资购买房产的。对于这样的房产,有的情况下是由一方单独出资购买,而多数情况下则是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那么夫妻婚后买房离婚怎么分呢?这是离婚的时候不可避免的问题,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婚后买房离婚怎么分(1)按揭贷款......


·二手房过户要多少费用?
      二手房是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也正因为如此所以购买二手房需要办理过户,过户就需要向房管部门缴纳一定数额的税费,那二手房过户要多少费用?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一、二手房过户要多少费用?1、过户登记......


·如今我们在城市里面购买房产,不仅仅是要购买实际住房的面积,同
      如今我们在城市里面购买房产,不仅仅是要购买实际住房的面积,同时还要为小区公摊的面积支付一定费用,也就是说房产证上面写的房屋面积,其实是算上了公摊面积的。公摊面积有大有小,那实践中,这个房子的公摊面积由谁决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房子的公摊面积由谁......


·“借名买房”的物权归属
      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事实购房人或者真正购房人,被借名之人为登记购房人,借名买房具有以下几屋含义:    (一)事实购房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   &#......


·谁有资格申请海关备案
      只有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这里“知识产权权利人”指我国《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  使用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知识产权备案,但是可以接受商标注册人、专......

·组织卖淫罪从犯怎么量刑
      卖淫嫖娼属于违法行为,但要是有人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话,则就有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如果组织卖淫罪属于共同犯罪,那么还要区分其中的主犯与从犯。那么我国法律对组织卖淫罪从犯怎么量刑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组织卖淫罪如何量刑处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徇私舞弊行为......

·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条款
      本保险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附加险,并适用于沿海内河渔船保险。一、保险责任保险船舶在航行运输或停泊中船上在岗船员发生死亡或伤残,根据劳动合同或法律,依法应由船东(被保险人)对船员承担的医疗费、住院费和伤残、死亡补偿费,保险人负责赔偿。二、除外责任1.战争、类......

·建设工程征用土地合同
      签订合同双方:  征用土地单位:____,以下简称甲方;  被征土地单位: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____(审批权力机关)批准的____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和工程选点报告等文件,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经......

·可交换公司债券对散户来说有哪些投资价值?
      可交换公司债券对散户来说有哪些投资价值?一、什么是可交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全称为“可交换他公司股票的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过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给托管机构进而发行的公司债券,该债券的持有人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内,能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条件用持有的债券换......

·构成信用卡诈骗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对于信用卡诈骗行为,在达到了规定的立案标准之后,才会被认定为犯罪,即《刑法》中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同时我国法律也明确要求了此罪的犯罪主体为自然人,那么构成信用卡诈骗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刑事不立案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立案是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起点,在实践中分为刑事案件立案与民事案件立案两种。刑事立案针对刑事工作而言,其不立案也针对此而言,涉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本文意从本人检察工作实践出发,谈谈刑事案件中不立案的相关问题(故下文所称之不立案均为刑事不......

·建筑工程施工验收统一标准是什么?
      建筑工程施工验收统一标准是什么,制定依据是什么一、建筑工程施工验收统一标准是什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根据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简称中建总公司)《关于启动(中建总公司施工工艺标准)编制工作的通知》中建科字[2002]389号,由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质量管理部门会......

·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问题
      一对用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劳动者在订立聘用合同之前应对用人单位的资格进行较为详细的了解和分析,包括了解其是否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是否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经营条件,其经营项目是否合法,信用状况是否良好等等。二签订书面的聘用合同。根据《合同法......

 
南京房产买卖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微信号
最新咨询
·江西省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我要离婚,老婆出轨
·上班期间被别人打掉一颗牙齿属于工伤保险范畴吗
·我今年不满18周岁,在嘉定区xx酒店厨房工没有合同没有保险
·免于刑事处罚过的人有前科吗
·一年前因网络诈骗被捕,被送往该看管所至今音讯全无!
·物业设备放置不当导致房屋漏水,可以要求哪些赔偿呢?
·我帮我朋友在小额贷款公司贷了3万元钱的贷款。到手里000多。我是贷款人我该怎么做
·请问一下,别人借我的钱不还,电话不接,信息不回,我孞么办?
·房子过不了户法律公证处公正是否有
·您好,朱律师,我是在19年11月份接手一家儿童游泳馆,当时合
·我在余杭区崇贤高贝头这里。被人骗了60000万买车款。本来我
·父母离婚,孩子已经成,如果孩子选择跟随母亲,以后还需要赡养父亲吗
·我俩二十年没有任何联系也没有任何经济往来,现在我要离婚对方的
·肇事者酒后驾驶车辆撞死夫妻俩人后逃逸
·债务债权,要看你是否与贷款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为借款人进行担保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