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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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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故意伤害罪的案例分析经典案例一之罪轻判决被告人杨某,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伟犯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与邓某(均为派出所联防队员)被派出所派往某区制止被害人皮某酒后滋事。杨某、邓某欲将皮某扭送...
一、故意伤害罪的案例分析经典案例一之罪轻判决
被告人杨某,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伟犯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与邓某(均为派出所联防队员)被派出所派往某区制止被害人皮某酒后滋事。杨某、邓某欲将皮某扭送至派出所,皮某不听劝阻,双方发生扭打。邓某用膝盖顶撞皮的阴部,用拳击打皮的胸部,并致皮倒地。皮倒地后,杨某朝皮的躯干部分踢踹了一脚。皮某被送往医院后死亡。经法医鉴定,皮某系在醉酒和轻度心肌炎的情况下,外力作用于胸腹部等敏感部位, 导致迷走神经反射性抑制心跳骤停而死亡。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邓某犯过失杀人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邓某因病死亡,法院裁定终止审理。本案在期间当地侦查机关未对杨某进行立案处理,杨某在案发后亦未有逃避侦查的行为。公安局开始对杨伟故意伤害案立案调查。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外力作用于被害人胸腹部等敏感部位,导致被害人在醉酒和患轻度心肌炎的情况下迷走神经反射性抑制心跳骤停而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经典案例之自首认定
被告人伍某、吴某见被害人宋某在某商城网吧,因宋曾盗窃周某女友五千元,吴受周之托,见到宋时与其联系,两人便准备抓住宋,遂与宋发生争执并殴打宋。宋逃至北街银行门口时,被二被告人追上,再次发生抓打,其间刘某用吴某随身携带的一把匕首刺中宋某左腿后,二被告人逃离现场。宋某在被出租车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学鉴定,宋某死于单刃锐器刺破股动脉、大隐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日刘某、吴某在伍某父亲陪同下,一起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伍某因犯抢劫罪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受害人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部分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受害人家属撤出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法院认为,刘某自首情节成立,可减轻处罚;伍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 取得受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伍某检举他人非法持有枪支属于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缓刑考验期间在抗御自然灾害中二次被评为先进个人,属立功表现,悔罪表现较好,可酌减刑期。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撤销区法院缓刑判决,总和刑期八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三、经典案例之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被告人刘某某因怀疑其子被害人高某某偷拿家中的钱,遂在某区某镇的出租屋内对高某某进行责问,因高某某不承认偷拿家中财物而心生气愤。刘某某叫高某某把衣服脱光,先用皮带抽打高某某,见高某某还不承认偷拿家中的钱,刘某某更加气愤,又持塑料管持续殴打高某某的头部、背部、四肢等部位,致高某某全身多部位不同程度受伤,直至塑料管折断才停止。当天下午十六时许,高某某因被殴打受伤而出现身体不适的症状,刘某某遂将高某某送至医院抢救,经医生抢救发现高某某已死亡。医生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刘某某于当天在医院内被公安民警带回审查。经查,高某某的死因符合全身体表广泛钝性暴力损伤造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联合心脏挫裂伤死亡。 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怀疑儿子偷拿家中钱财而心生气愤,持械故意伤害自己的未成年人儿子,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获得其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上述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取得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一起父母教育未成年人子女过程中,因教育方式不当而心生气愤,并实施无节制的殴打未成年子女,致子女死亡的案件,属于典型的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根据当前刑事政策,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一般酌情从宽处罚,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也属于“因恋爱、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犯罪。未成年人比起成年人来说, 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极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对象,遭受家庭暴力的伤害后果更加严重;司法对于针对未成年人成员实施暴力的被告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依法从严惩处。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虽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其辨称没有故意伤害自己的儿子,声称其不可能故意伤害亲生儿子,当时只是想教育儿子。庭审时,审判长及公诉人均依法对其进行教育,明理释法;法庭宣判时,审判长再次依法对其进行明理释法,告知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及判处刑罚的法律依据,被告人刘某某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会好好改造及反思。
四、经典案例之未遂的认定。
被告人丁某与女青年杜某恋爱同居后怀孕,堕胎花去医药费。此后,杜某的表哥袁某带领他人多次向丁某索要医药费,丁某怀恨在心,纠集了被告人李某、王某等人,商量以付医药费为由,将袁某骗出,打袁某一顿。当晚十时许,丁某等人分别持刀埋伏在隐蔽处,见袁某过来时,丁某大喊:“砍死他!”袁某见势不妙即驾车逃跑,丁某等人持刀追上去朝车身乱砍乱砸,袁某驾车脱身后报警。经鉴定,小车损失价值五千元。
律师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否必须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换言之, 就是故意伤害罪是否存在未遂。持如果本案造成了伤害结果,他们也会支持定故意伤害罪。但是伤害结果没有发生,只好寻求其他的能够适用的罪名。这也反映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误区:只要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就不能定故意伤害罪,即故意伤害罪不存在未遂。据笔者了解,虽然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故意伤害罪是存在未遂形态的,但司法实践中鲜有认定故意伤害未遂的案例,以至于久而久之,大多数办案人员就形成了故意伤害罪不存在未遂的思维定势。
五、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与司法解释
1、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 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故意伤害罪条文释义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故意伤害他人,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的处刑规定。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的方法很多,行为人采用什么方法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依据本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犯罪的处刑规定。 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鉴定标准进行。这里所说的“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要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依照本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款同时还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除本条的一般性规定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况,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 对于本法另有特别规定的,一律适用特别规定,而不依照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等。
本条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划清以下两个界限:(1)故意伤害罪与杀人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这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使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定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杀人罪(未遂)。(2)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过失致人重伤罪在主观上是过失的,而且法律要求必须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使致人轻伤,也构成故意伤害罪。
3、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法定基准刑参照)
(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 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为有期徒刑三年;
(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十级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处:
伤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伤情的基础上,每增加轻伤一人,按照所增伤情的轻重程度,确定递增幅度,轻度的,刑期增加三个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个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个月;每增加重伤未达残疾标准或接近轻伤标准一人,刑期增加十个月;每增加重伤一人,致十级残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六个月。持刀等管制刀具伤害他人的, 从重十%。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中故意伤害他人的,从重十%。伤害对象为70岁以上的老人、14岁以下的儿童、残疾人、怀孕妇女的,从重五%。因为邻里纠纷、婚姻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从轻十%。
根据发案原因、犯罪动机、犯罪手段、损伤程度、赔偿情况等情节,合议庭(独任庭)按本节规定量刑认为偏轻或偏重的,依第一百零四条量刑时,可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零五条量刑时,可行使十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零六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缓刑适用但书】
除具有两个以上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作赔偿的;
(二)致2人以上重伤或多人轻伤的;
(三)曾因殴打他人,被治安处罚两次以上的。
4、故意伤害罪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利用摘除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分子的联合通知》
二、以牟利为目的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方法粗野,伤害妇女身体的,依照刑法规定的伤害罪惩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立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 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要准确把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残疾” 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被害人身体器官大部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残疾程度可以分为一般残疾(十至七级)、严重残疾(六至三级)、特别严重残疾(二至一级),六级以上视为。严重残疾”。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可统一参照“工伤标准”确定残疾等级。实践中,并不是只要达到“严重残疾”就判处死刑,还要根据伤害致人“严重残疾”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来决定刑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只有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才能考虑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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