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手机版
·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 > 刑事罪名详解>>贩卖毒品罪的立案标准
贩卖毒品罪的立案标准
南京律师网 www.njLawyer.cn [

摘要:一、贩卖毒品罪的立案标准(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性质分别立案: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含走私,下同)鸦片、海洛因、吗啡、大...

  一、贩卖毒品罪的立案标准            
(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性质分别立案: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含走私,下同)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
2、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3、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的,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        
4、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以运输毒品罪立案。          
5、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百五十株(相当于生鸦片一两)以上的,以制造毒品罪立案。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立为重大案件: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五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以及同等数量的假毒品的。
2、境内外犯罪分子互相勾结,入出国境贩毒的。            
3、组织贩毒集团,长途贩运、倒卖毒品的。        
4、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屡教不改的。
5、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千五百株(相当于生鸦片十两)以上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五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的。
2、武装贩运、走私毒品的。
3、制造、贩卖、运输毒品,并以暴力抗拒检查或拒捕的。
4、组织或参与国际贩毒集团、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
5、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万五千株(相当于生鸦片一百两)以上的。
以上各条所说的毒品数量“以上”都连本数在内。
二、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的说明
当前,贩毒犯罪日趋猖獗,大量种植罂粟以及制造假毒品的案件也时有发生。由于现行法律规定不甚具体、明确,各地对有关法律理解不一,解释的出入很大。公安部1979年制定的《关于刑事侦察部门分管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毒品犯罪也没有规定具体的立案标准。因此,各级公安部门在具体办案时,难以区分罪与非罪,难以掌握犯罪轻重程度,影响了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从严格执法的角度出发,公安机关有必要制定一个内部掌握的立案标准,以便有所遵循。
这个立案标准的起草,有以下一些考虑:
1、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公安机关制订的各类立案标准历来是低于法院量刑标准的,这一立案标准也本着同样的原则,参考了法院的实际量刑标准。
2、关于一般案件的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 一百七十一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以及《海关法》的立法精神,凡有制造、贩卖、运输或走私毒品行为的都认为是犯罪。这是符合我国严格禁毒的一贯方针的,也同世界各国普遍严惩毒品犯罪的立法精神相一致。因此,立案标准规定,凡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作为犯罪案件立案。
3、关于重大案件和特别重大案件的立案标准。主要是根据立法上的定罪量刑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制贩毒品犯罪分子判处死刑标准的司法解释,还参考了各地制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并考虑到鸦片及其衍生物之间的数量比例,综合各种情况后拟定的。
4、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立案侦察的,破案后查明系假毒品,而犯罪分子又明知其为假毒品的,可按刑法第 一百五十一条或第 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有关罪名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三、案例之刑罚的确定原则
案例: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带领赵某和刘某从云南贩卖毒品到陕西西安。
律师分析:
1 、先确定量刑起点。张某、赵某、刘某共同出资购买毒品进行贩卖,三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涉案毒品海洛因净重三百六十一克。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对张某等3人应选择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是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量刑指导意见》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根据以上规定,对张某等三人应当以十五年作为量刑起点。
2 、确定基准刑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数、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本案中涉案毒品海洛因净重三百六十一克,远远超过量刑起点的数额海洛因五十克,但尚不够适用无期徒刑。故张某等3人的基准刑可确定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3 、确定宣告刑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确定基准刑后,下一步量刑工作时根据案中其他量刑情节对基准刑予以调节,得出拟宣告刑。本案中,张某等三人具有的其他情节有:张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赵某和刘某系从犯;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审理中认罪态度好。对于从犯和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分别可以减少基准刑的二十%--五十%和十%以下;《量刑指导意见》并规定,从犯的情节应当优先适用于调节基准刑,之后再用其他情节进行调节。根据上述规定,对张某等3人的基准刑调节步骤是:
⑴对张某基准刑的调节:鉴于确定基准刑阶段未能将超出量刑起点的犯罪数额考虑进去,其当庭自愿认罪对基准刑的影响与超出的犯罪数额相抵,故张某的拟宣告刑为15年。
⑵对赵某基准刑的调节:一百八十个月×(1-10%)=172个月。
⑶对刘某基准刑的调节:一百八十个月×(1-20%)=144个月。
四、贩毒案件证据认定的相关问题
(一)运用证据认定持有毒品人“主观上明知”
鉴于毒品犯罪是故意犯罪,根据犯罪构成理论,毒品犯罪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必须是主观上明知其行为违反我国《刑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才能构成相关的毒品犯罪。然而,我国法律对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明知没有具体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主观上明知”的把握尺度不一致,给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明知留下了较大的争议空间,也给一些贩毒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对毒品犯罪的“主观明知”议而不断、统而无据的现象屡屡发生,严重制约对贩毒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此,宜采用事实推定制度,即持毒人即使不知毒品纯度是多少,也不知是海洛因还是冰毒,但只要有证据证明以下事实的存在,结合查获的基本事实再加上一些环境因素可推定其明知。1、行为人采用体内携毒,或隐匿于衣服鞋子的夹层、水果及各种器皿等别人不易发现的地方的高度隐蔽的持毒方式;2、行为人以高度诡秘的交、接“货”方式将毒品放在人迹罕至的地方,确能证实毒品系其所放;3、行为人虽称毒品系他人所有,不知是毒品而代其保管,但领取了高额的报酬;4、行为人明显逃避检查,检查时逃跑或在检查中将其所携带的物品丢弃或故意用特殊伪装方式或不讲真实姓名;行为人有毒品犯罪前科,对毒品的认识能力都较常人有着更直接的感受或经验,在其身边、住处被查获时,可推定其主观上的明知。
(二)运用证据区分贩卖毒品与持有毒品的问题
最高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非法持有毒品达到数额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贩毒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吸毒者在购买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可见究竟定何罪,关键取决于收集的证据。为防止忽视对认定贩毒证据的查找,草率地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而造成轻纵罪犯。应收集运用以下证据予以区分:
1、毒品数量证据。毒品不是一般货物,既不能吃又不能用,也不能合法转让,行为人一次购买或藏匿、持有大量毒品,绝不可能仅用于吸食,通常只有贩毒分子为牟取暴利,才会大批量购进毒品。无论行为人是否吸毒,但持有毒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个人吸食所需,行为人非法持有的行为应视为贩卖毒品所作的准备,是贩毒行为的组成部分。
2、吸毒者的证言。吸毒人员对毒品交易的整个过程耳闻目睹,可以证实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贩毒人的体貌、衣着等,因吸毒不为罪,其证言的可信度高。吸毒人员可证明曾向其购买过毒品,说明持有人有贩毒史。还可收集吸贩双方就毒品价格和数量已协商一致,因意外原因而未交易成功。当多个吸毒人员指向同一目标,毒品的价格标准一致,数量吻合,即便个别证言有相异之处,但有相关证据佐证,也能形成证据锁链认定其贩毒。
3、特情证言。利用特情侦查手段破获贩毒案件即诱惑侦查,是对贩毒这类侦缉和证据的收集极为困难的案件施行的必不可少的侦查措施。但施行中有个别特情急功近利,为了立功、受奖故意夸大其词,个别侦查人员为了追求政绩滥用诱惑侦查。司法实践中应慎用此证并区别情况作不同认定:(1)行为人携有毒品正在寻找买主,有贩毒意图,而运用特情侦查手段故意与其交易将其抓获,此特情证言可作贩卖毒品的证据;(2)行为人持有毒品,但未发现其有贩卖毒品的事实证据,仅因特情约购毒品而贩卖,此乃犯意引诱,鉴于特情引诱使行为人产生犯意,进而实施贩卖毒品行为,仅以该证不能作为认定贩毒的证据,仍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3)“控制下交付”的对象为毒品,即在侦查机关控制下行为人出售毒品,特情出资购买,其证言可证明行为人贩毒;特情将侦查人员提供的库存毒品出售给行为人,由于控制下交付的实际是“毒资”而非“毒品”,违反了国际公约,特情证言不能作为认定行为人贩毒的证据。
4、实物证据。鉴于人的思维最为复杂,因而言词证据极不稳定,指控贩毒尤其需要客观性、稳定性较强的物证加以检验,这也是区分贩卖毒品与持有毒品的有力证据。贩毒者购进毒品出卖时必然把毒品过称分装后出售,为卖出毒品多向吸毒者通过手机、电话联系,利用提包等物携带毒品,通过收集藏匿毒品的提包、箱子,联系出售的手机、电话号码,分装毒品的秤量用具及包装物品等一系列证据,并以此为线索查出通信记录和相关人员以及嫌疑人遗留在毒品及其包装物上指纹等,便于进一步查找证据,证明行为人持有毒品目的是为贩卖。

贩卖毒品罪的立案标准

<<事发地*
<<手机号*


■ 法律问答
·曹律师,你好! 我丈夫又出轨,我准备离婚。请问我该怎么准备
·四级工伤农村户口能按城市赔偿吗?都需要些什么
·本人017月就职。试用期后用人单位未要求签合同,未购买保险,2018月本人找到相关领导,
·去年通过媒婆和一女子认识在一起结婚,但没拿结婚证,当时付了彩
·本人上女方家入赘。因感情不好,现在想离婚。你方要求几十万,我
·本人于2016年3月份进入“科技有限公司”至今,20
·出租房的意外事故责任问题
·退休人员死亡后土葬是否有抚恤?
·贷款8500月利38,只还本金,法律支持吗?
·田地被丢砖头下去不给我们种,还说是他的
·我妻子被收押在北海第一看守所13仓,罪名涉嫌传销,已经
·行政许可撤回造成的停产停业如何补
·电话能打通吗,微信号怎么没有
·关于债务纠纷的问题咨询,我付了15000元货款给一个人后
·我转的的铺面五了和房东也没有签协议,都是到期交房租,然后房东打个收20日租金到期后房东提前
·受益情况如果分,一般车货两人伤亡

■ 相关内容
·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故意杀人罪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分析之宋某、徐某报复杀人案被告人宋某与被害人宋甲系邻里关系,两家因道路纠纷素有积怨,发生过争吵、打架,宋某曾被打过。案发前宋某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罚款,怀疑是宋甲从中作梗,遂起意报复。宋某要求其连襟、被告人徐某找人将宋甲“打一顿出出气、教训教训他”。......


·洗钱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洗钱罪的定义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


·敲诈勒索罪的案例分析
      在敲诈勒索犯罪中,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将指定被害人把钱财放于某地点的信息发给被害人后,即属于犯罪行为终了。行为人即使放弃犯罪而没有到指定地点取财,属于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敲诈勒索罪是迫使受害人交出财物的时间、地点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以后指定的时间、地点。......


·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定义
      货物运输合同,即通常所说的货运合同,是委托人将需要运送的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交付给委托人或者收货人,并由委托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委托人与承运人签订货运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一、委托人应当向承运......

·竞业禁止的法律适用
      根据主体范围的不同,竞业禁止分为一般主体的竞业禁止与特定主体的竞业禁止。   《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竞业的主体是全体合伙人成员具有一般性,这是对一般主体的竞业禁止。公司法第59条规定董......

·伪证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刑法》(1)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解释:本条是关于伪证罪的......

·关于事实收养关系的法律规定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第二条:“收养法施行后,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关系,审理时适用收养法。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

·虚报注册资本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外经贸部二00一年第17号令实施日期:2002-01-01第一条为规范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的管理,建立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进我国技术进出口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中外合资、中外合......

·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
      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是指债权让与在让与人、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效力。此种效力主要表现在:1、让与人将债权全面让与时已脱离原合同关系,让与人不得再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亦不得再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否则,前者构成不当得利,后者不构成合同的履行;部分让与债权的,......

·民事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A,男,××岁,×族,××省××县人,××省××县××公司职工,现住××县××路××号被申请人:B,男,××岁,×族,××省××县人,××省××县××公司职工,现住××县××路××号原起诉案由:申请人于××年××月××日诉被申请人损害赔偿一案,已......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办案程序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起诉提起交通事故赔偿诉讼,要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原告在起诉时,......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是指非军职人员唆使、鼓动服役的军职人员脱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兵员管理秩序。建立正常的兵员管理秩序,......

 
南京刑事罪名详解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微信号
最新咨询
·曹律师,你好! 我丈夫又出轨,我准备离婚。请问我该怎么准备
·四级工伤农村户口能按城市赔偿吗?都需要些什么
·本人017月就职。试用期后用人单位未要求签合同,未购买保险,2018月本人找到相关领导,
·去年通过媒婆和一女子认识在一起结婚,但没拿结婚证,当时付了彩
·本人上女方家入赘。因感情不好,现在想离婚。你方要求几十万,我
·本人于2016年3月份进入“科技有限公司”至今,20
·出租房的意外事故责任问题
·退休人员死亡后土葬是否有抚恤?
·贷款8500月利38,只还本金,法律支持吗?
·田地被丢砖头下去不给我们种,还说是他的
·我妻子被收押在北海第一看守所13仓,罪名涉嫌传销,已经
·行政许可撤回造成的停产停业如何补
·电话能打通吗,微信号怎么没有
·关于债务纠纷的问题咨询,我付了15000元货款给一个人后
·我转的的铺面五了和房东也没有签协议,都是到期交房租,然后房东打个收20日租金到期后房东提前
·受益情况如果分,一般车货两人伤亡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