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网站首页
律师团队
服务领域
法律顾问
私人律师
法律知识
成功案例
咨询中心
联系我们
·
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
>
刑事罪名详解
>>信用卡诈骗罪的辩护词
信用卡诈骗罪的辩护词
南京律师网
www.njLawyer.cn [
大
中
小
]
摘要:1、辩护词之量刑意见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一、根据法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卷宗来看...
1、辩护词之量刑意见
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根据法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卷宗来看,被告人在2013年3月16日18时到马山派出所投案自首,其行为构成自首,根据被告人透支的数额,加上2013年4月19日又还款一万元的事实来看,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较轻,依法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被告人诈骗的金额为58682.63元,数额不大,虽然该数额已经达到了信用卡诈骗罪的起点,但毕竟是数额有限,社会危害性并不大。如果这些透支数额平均分配到5个银行,每家银行也仅仅一万多点,社会危害性较小。
其次,被告人虽然使用信用卡实施了刷卡消费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但是从其消费用途来看,都全部用于生活消费性支出,相对于其他用途的犯罪分子,被告人张恩钊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
综合以上两点,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在办理信用卡时,前期还款非常及时,没有不良记录,其办卡动机非常单纯,就是为了生活方便,并没有要刻意的去破坏国家的金融秩序以及侵犯他人的公私财产,只不过后来出现一系列变故(比如自己受到伤害需要医疗、父母生病等)才导致还款不及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不及时还款的后果,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其根本的目的并不是通过诈骗来发家致富,这与其他以诈骗为生的犯罪份子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被告人主观恶性并不深,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五、被告人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
被告人在归案前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这次犯罪只是因为没有充分的认识到事情的后果,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其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六、被告人张恩钊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愿意赔偿。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比起拒不认罪、负隅顽抗的被告人其社会危害性要小的多。另一方面被告人虽然家庭不是很富裕,但是仍然积极的向法表态积极想办法赔偿,这一点也充分体现了被告人认罪服法和真诚悔罪的态度。
2、辩护词之二审无罪辩护
辩护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一、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三家银行信用卡的透支实际主要系孙某某所为,并非上诉人所为。原审庭审中孙某某主动出庭向法庭供述了其透支三家银行信用卡的主要经过,并于2013年1月27日向原审法庭提交了一份书证《上海某某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交易结算报告》;且系孙某某本人不想让错误延续下去,自己要求出庭作证的,并主动承认系自己透支上述三家银行信用卡中心的款项用作外汇保证金交易,且案发前并未告知上诉人,对上诉人隐瞒了其炒外汇的事情,也就是说上诉人在案发前对此根本不知情,并未参与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罪行自负原则,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对于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能对其定罪;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者本人,对于仅与犯罪者有亲属、朋友等关系而没有参与犯罪的人,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原审法院故意回避了孙某某这一关键证人证言及其相关证据,导致了原审判决错误的认定上诉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本案发卡行提供其单方制作的证据均无法证实透支金额系上诉人所为,上诉人并未存在恶意透支行为,相关证据均未有上诉人的原始签名,上诉人对该证据在原审庭审中不认可,案发前并不知情。根据2009年“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辩护人依据此规定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相关证据、原审判决、二审庭审,提出如下具体辩护意见:
(1)上诉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实际上上诉人并不知情;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首先在主观方面上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上诉人在主观上根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是错误的;《解释》第二款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就本案而言,其一、上诉人系某某(上海)有限公司,一直在单位正常上班,有稳定的工作,收入月薪约两万元,年薪超过二十万,相对本案涉及的金额而言,具备完全的还款能力,而原审法院认定的三家银行信用卡金额仅计三万余元,上诉人并非属于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其二、三家银行信用卡透支的行为人系孙某某所为,孙某某背着上诉人透支其信用卡的美元账户做外汇保证金业务,因为其根本不懂金融业务常识导致投入资金全部亏损,并非上诉人所为,对此孙某某在原审庭审中已向法庭陈述清楚了,上诉人案发前对此发生的一切毫不知情。其三、上诉人因患有抑郁症病史,且处于潜伏期,孙某某因炒做外汇保证金业务发生巨亏担心其病发一直未敢告知上诉人,同时孙某某即使收到上述部分银行的对账单及催收单也对上诉人作了隐瞒,上诉人根本没有见过收到过三家银行信用卡中心的书面对账单及催款单,换句话说,上诉人并未实施三家银行信用卡中心的透支行为且对孙某某透支信用卡具体金额亦是不知情的,主观上根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对于催收的形式,辩护人认为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主,因为书面形式能够清楚的记载具体的金额及消费情况;只有在书面催收函无法送达持卡人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电话催收或者短信催收等方式,且发卡行应当有证据证明,电话催收或者短信催收确实及于上诉人,且能够提供与上诉人的电话催收录音详细内容、电信部门的短信记录等,否则,不应当认可这种催收的效力。
(3)原审中三家发卡行单方的催收记录及催收信函等并未有上诉人的签名,均无法独立证实上诉人实际已收悉银行催收,且提供的催收记录信函均系外包公司提供的,非发卡行本人制作,其证据的真实性及透支金额正确性均有待于考证,一审判决认定透支金额与报价金额有一定的差额,这也说明发卡行也存在故意夸大金额的嫌疑。
原审被告人在原审庭审中均提出异议,称从未收到催收信函,对于发卡行向上诉人寄送的书面催收函,实际上因存在上诉人长期外派工作,同住人员签收信件后可能存在并未转交给上诉人等情况,因此,仅凭发卡行提供的催收信函存根及挂号信记录仍无法证实持卡人确已收悉,按照有利于原审被告人的原则故不能认可该催收的法律效力。发银行必须证明催收已经及于上诉,否则就会错误的追究持卡人的刑事责任,导致案件错判。在原审判决中应当由发卡行证明其催收已经及于持卡人本人,否则不能认定其催收的效力。这种证明的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由上诉人在催收函回执上签字认可。上诉人确实没有收到银行的对账单及催收函,催收不发生效力,实际上对透支银行的金额并不知情,本案中原审判决认定缺乏发卡行提供有效的催收证据证明。
从《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的字面含义看,《解释》在“非法占有为目的”和“催收不还”之间用了一个连接词“并且”,表明《解释》规定要求二者同时具备持卡人才构成恶意透支。如果持卡人仅仅是催收不还,但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则不是恶意透支而是善意透支;如果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银行没有对持卡人进行两次有效催收,则因为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而不能认定为恶意透支。
不难看出“非法占有目的”和“催收不还”两者的关系,“非法占有目的”和“催收不还”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持卡人构成恶意透支。从证据证明方面来说,公诉机关必须指控持卡人具有“催收不还”行为时还必须同时提供证据指控持卡人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六种情形之一,对于“非法占有目的”和“催收不还”的关系,可以从以下二个层次理解和把握:1.如果有证据证明持卡人有《解释》第6条规定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六种情形之一,不能直接认定持卡人构成恶意透支,必须同时具备“催收不还”的要件才能认定持卡人构成恶意透支。因为“催收不还”是恶意透支的法定构成要件之一,不能缺少;2.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持卡人有《解释》第6条规定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六种情形之一,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经过银行二次催收,经过3个月没有归还,且数额到达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但持卡人有证据证明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认定为恶意透支。
从证明的角度而言,《解释》之所以要求构成恶意透支必须同时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和“催收不还”两个条件,并不是从正面要求公诉机关在证明持卡人具有“催收不还”行为时,还要证明持卡人有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六种情形之一,而是从反面给持卡人一个辩解的机会,以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来推翻追诉机关的推定,从而在实体上使恶意透支的推定更加准确可靠,防止错案的发生。若公诉机关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持卡人具有《解释》规定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六种情形,则对于通过“催收不还”证明其恶意透支的推定具有补强作用,更能增加说服力,公诉机关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持卡人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六种情形,而是仅仅提供证据证明持卡人符合“催收不还”的要件,如果持卡人没有提出反证,就推定其恶意透支。
<<事发地
*
<<手机号
*
■ 法律问答
·
律师晚上好:是这样的我家祖坟被别人,家占了,碑也立了,不
·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23年,715号合同期满,公司降低劳动条件
·
家里事情太多电话谈18451543529
·
邢台市xx钢厂外协人员经理xxx违约不给租金,打电话不接,说
·
夫妻离异,小孩跟父生活,自己在外打工,现在租房,户口还在农村,请问现在回去能要到地盖房子吗?
·
我在某公司上班,06日到128号,共计1个零半个月,我因为个人原因不想干了,已经交了离职
·
债权,债务!,律师你好:我的朋友在2009年9月因公司经营遇到困难向我借钱
·
我当时因为经济纠纷,想打官司,认识一个说自己是律师的人,现在
·
我想你帮帮我,我的儿被黄山公安局拘留了
·
曾律师你好!2018年1月21日晚上我朋友打电话借2000块
·
是有赔偿的吗,我爸爸是在煤矿上班
·
商服取暖费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
权益被损害,自己最近去移动办理业务
·
我们去年底的时候帮商场做了一个灯光项目,然后因为年底暴雨暴雪
·
亿融助货是合法的吗,货款他们有电子合同
·
可以去看看守所的亲人吗
■ 相关内容
·
污染环境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污染环境罪的定义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辩护词
1、辩护词之罪轻辩护(1)被告人姜某主观恶性不深,参与犯罪的程度较轻,一审法院对上述诸多酌定从轻情节未予认定,量刑违背了罪责性相适应原则被告人姜某从未有过制售假药的故意,是出于打工赚钱的目的,很懵懂的成了犯罪的帮凶,起初对李静制售假药并不知情,正如一审查明的......
·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辩护词
一、辩护词之无罪辩护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指控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并认定情节严重不能成立。1、某市的公安机关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人架设网站未在某市进行,其服务器、提供网络服务商均非在某市......
·
重婚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
·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完善市场流通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
·
无权代理
代理词本人受江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原告甲的委托,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作如下的代理意见。 乙为无权代理行为,实为出国劳务居间合同相对人。从2012年2月29日被告与案外人签订的协议书、2012年3......
·
讨债技巧—预防行情多变,保本舍木末,勿多苛求计较
近代工商界竞争大起大落,很难预料,加上银根紧缩,讨债甚难。债权人必须在市场预测、行情分析、掌握情报的基础上决定付债策略。在预估行情不利或下跌的情况下,一般应以约定期限内不罚利息,不要或少要违约金为条件,劝导对方迅速归还本金,以保住“大头”,逾期、再次违约则要求......
·
刑事裁定书(按一审程序再审维持原判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31 (××××)×刑再初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原审被......
·
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曾先后作出两个答复:(1)《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年7月5日〔2007〕行他字第6号)明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
·
“指定管辖”案件的管辖权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指定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发生指定管辖的原因一般有两种:一是法院的全体法官均需回避;二是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所在地发生了严重自然灾害。注1而本案的情况显然与此不符。如果说W市......
·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二)
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单位:__,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
·
权利解读——发表权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是著作权人完成创作后,决定是否将自己的创作公诸于众,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将作品公诸于众的权利,该项权利是作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最基础......
·
交通事故认定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解......
·
缓刑听证制
实施缓刑听证制度是一种司法创新,它彰显了“程序正义”这一经典的法治理念,在司法领域的现实意义是显而易见的。目前,我国正处于一个法制建设的特殊时期,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公众对法律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所以,与法律相关的每一项细微的改革,都会引起公众......
南京刑事罪名详解律师
南京律师
微信号
最新咨询
·
律师晚上好:是这样的我家祖坟被别人,家占了,碑也立了,不
·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23年,715号合同期满,公司降低劳动条件
·
家里事情太多电话谈18451543529
·
邢台市xx钢厂外协人员经理xxx违约不给租金,打电话不接,说
·
夫妻离异,小孩跟父生活,自己在外打工,现在租房,户口还在农村,请问现在回去能要到地盖房子吗?
·
我在某公司上班,06日到128号,共计1个零半个月,我因为个人原因不想干了,已经交了离职
·
债权,债务!,律师你好:我的朋友在2009年9月因公司经营遇到困难向我借钱
·
我当时因为经济纠纷,想打官司,认识一个说自己是律师的人,现在
·
我想你帮帮我,我的儿被黄山公安局拘留了
·
曾律师你好!2018年1月21日晚上我朋友打电话借2000块
·
是有赔偿的吗,我爸爸是在煤矿上班
·
商服取暖费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
权益被损害,自己最近去移动办理业务
·
我们去年底的时候帮商场做了一个灯光项目,然后因为年底暴雨暴雪
·
亿融助货是合法的吗,货款他们有电子合同
·
可以去看看守所的亲人吗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