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手机版
·首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探望权如何实现?
探望权如何实现?
南京律师网 www.njLawyer.cn [

摘要:1、 随着离婚案件的不断增加,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要求探望子女而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我国婚姻法虽然明确规定了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在实际执行过程却会遇到许多问题,执行起来也比较困难。探望权就其性质而言,是亲权的内容。亲权是...

  1、 随着离婚案件的不断增加,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要求探望子女而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我国婚姻法虽然明确规定了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在实际执行过程却会遇到许多问题,执行起来也比较困难。
探望权就其性质而言,是亲权的内容。亲权是基于父母的身份而取得一种身份权,具有专属性。它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定的权利,是基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及财产的照护权,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限制及剥夺。它不是监护权的衍生,它的产生只能发生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不然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探视行为,探望人必须是法律规定具有探望权利的人。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享有探望权利的人只限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权就是亲权这种身份权中的具体内容,是亲权的分支身份权。身份权都是法定权利,非法律规定的人不具有探望权。探望权执行内容具有长期性,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除定期支付抚养费的离婚案件外,往往可以是一次执行完毕,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行消灭;而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发生的原因在于出现了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阻碍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探望子女情形,执行的目的在于使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今后不再阻碍未与子女生活的一方探望子女,这就决定了探望纠纷案件的执行结果具有事后性的特点。

2、在以何种方式行使探望子女时,既要考虑父母的因素,包括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健康状况、生活情况等,又要考虑到子女的利益和需求。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见面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指定的地点与子女见面、交流,这种方式时间短,方式灵活且没有脱离抚育子女一方的监护。另一种为逗留性探望,即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时间内,将子女领走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再按时送回,这种方式的时间较长,有利于父母与子女的长期交流,保障了子女充分接受父母双方的教育,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对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十周岁以下子女,缺乏一定的辨别能力和表达能力,受环境的影响较大,适应能力也较弱,因此适用见面性探望较为适宜。十周岁至十八周岁的子女,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和自我表达能力,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增强,在决定探望方式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3、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解除,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据此可知,一方当事人请求中止探望权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在法院没有作出中止探望权的裁定的情况下,享有直接监护权的一方不能限制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有权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根据该规定可知,有权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有三类,即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中止探望权后,探望权还是可以恢复的。《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据此可知,与中止探望权一样,恢复探望权也需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才能实现。


4、探望权的执行:
首先,关于探视权双方可自行协商,法院也可居中调解。调解不成的,法院可依法判决。法律文书主文不宜对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规定得过细,如在某月某日某时至某时某地进行探视,这样详细的规定可能因为某些客观原因,致使申请人的探视权无法实现,同时也会造成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执行法官难以操作。法律文书中只需写明“某某每月探视其子(或女)某某几小时”即可。这样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目的,自愿协商探视的时间及地点,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由法院确定。
  其次,探视权的执行应以教育为主探视权的执行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人身问题,应切实做好双方当事人的疏导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子女和父母的血缘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阻止对方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探视权的执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光要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做工作,同时双方的亲戚、朋友、邻里等人的思想工作做得成功与否,也直接关系到整个探视过程的进展程度,即案件执行的社会效果。探视权的执行申请不同于其他案件的执行申请,其具有反复多次的特点,在子女成年以前,就同一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有多次的探视申请权利。如果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反复申请,法院不断介入,这样必将牵扯双方当事人无限的精力,亦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教育工作做到位后,双方当事人在以后的生活中,自觉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从而给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利的环境,也减少了法院执行的工作量。
最后,探视权的执行应慎用强制措施。在探视权执行中应明确不得把未成年子女直接作为被执行对象,绝不可对子女人身采取执行措施,如在执行中法院将子女直接交付申请人探视或采取哄骗及其他强制方式将未成年人带到指定地点与申请人会见。为避免对子女造成不良影响,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宜采取在探视权人前往探视时,法警、执行法官在旁跟随。同一个案件在多次申请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说服教育,宣讲法律,说明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乃至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后仍无明显效果时,执行法官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方,通过诉讼程序改变探视方式、变更抚养关系,以期更好地行使其亲权,以达、到维护子女身心健康及家庭、社会稳定之目的。

5、探望权与支付抚养费的关系
  探望权案件的执行往往是伴随着抚养费的支付,因为抚育子女是父母的基本义务,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义务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直到子女成年或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在大多数情况下,义务人本来就不愿意支付抚养费,但当探望权因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的不配合而不能实现时,探望权人往往更加拒付抚养费。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以探望权人拒付抚养费为由,拒绝其探望子女,各说各有理,矛盾越闹越深,这样的循环也是探望权执行难的原因之一。实际上,行使探望权与支付抚养费是不冲突的,两者是并列的,两者都是抚育子女义务的组成部分,只不过前者更突出其权利性。应该说两者都是无条件的,不互为条件,也没有先后顺序,即无论父母的探望权是否实现,都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无论父母是否支付抚养费,均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当探望权人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或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拒绝对方探望子女时,权利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

6、案例一:申请执行人王芳与被执行人李勇于2011年3月25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双方之子李智由王芳抚养,李勇每月支付抚养费260元,并有权探望李智。判决生效后王芳以李勇不支付抚养费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李勇则以王芳不让其探望李智为由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李勇不支付抚养费是因为在如何行使其探望权上与王芳存在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王芳坚持李勇每月在支付抚养费时到王芳家中探望李智,而李勇则坚持每个星期天带李智到其家中度过一天。同时执行人员还了解到双方的老人对李智都很好。于是执行人员到双方家里做工作,进行说服教育,又向其双方老人讲明法律规定,强调要正确处理好情、理、法的关系,为孩子的成长负责。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勇每月按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将抚养费交付给王芳,王芳同意李勇每个星期天下午将李智带到其家中居住,第二天送回到王芳家中,李智上初中后,由李智决定其住所。

  案例二: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可以随着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需求而改变.

  王红与张良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女张晓由张良抚养。后双方就探视问题发生矛盾,王红于2008年起诉至法院,鉴于张晓当时年幼且在外地生活,法院判令王红可每月前往张晓住所探视张晓一次。离婚以后,王红和张良分别再婚重新组建了家庭。后来张晓回北京上学,随着女儿越来越大,王红认为探望方式应发生变化,希望每周末到张晓的住处住一天;寒暑假可以与张良轮流抚养,其可以带张晓出去旅游,开阔视野。张良则表示王红每月可到张晓的居住地附近探望两次,每次半小时,但需要提前约,探望尽量在周末,其会在孩子完成学习任务的情况下安排;同时,张良认为张晓每周末都要上辅导课,从有利于孩子的角度出发,探望不能影响到孩子的课程安排。

  司法观点: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张晓虽由张良抚养,但王红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故王红要求探望张晓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张良应协助王红探望张晓。但王红探望孩子的方式,应以有利于张晓的身心健康及正常生活学习为原则。一审法院认为鉴于张晓现在课业负担较重,故王红要求每周探望一次的频率偏高;结合张晓的学习安排,王红要求将孩子接走的探视方式亦不具备现实条件,法院不予支持。现张晓已回北京学习生活,2008年判决的条件已发生变化,每月探望一次的频率无法满足女儿与母亲的感情交流,故法院结合具体案情及张晓的生活情况对探望时间予以变更。判决王红每月可前往张晓的居住地探望两次,每次探望不少于一小时且不超过三小时;张良予以必要协助,并可在场陪同。
  王红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红上诉要求每年长假期与张晓连续共同生活3天,既利于母女的情感交流和张晓的健康成长,又不影响吕松凌现阶段的学习和生活,改判每月探望两次之外,增加每年春节和国庆节,王红可以接走张晓连续共同生活三天。

  观点提炼:探望权的法律规定,一方面保证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因家庭解体对父母子女造成的感情伤害,更重要的另一方面是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父母离婚后再婚重新组建家庭,各自开始新的生活,对于孩子的身心发展具有多方面的影响。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再婚亦不影响对前段婚姻的婚生子女进行探望。离婚后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通过进行定期探望,与子女交流,从而达到积极影响子女的效果。诚然,探望权的行使不能影响双方各自的正常生活。所以,探望权的形式应当随着子女成长需求的变化而适当进行调整,以满足子女与父母进行情感交流。


探望权如何实现?

<<事发地*
<<手机号*


■ 法律问答
·公司拖欠工资,我是一个11年在平顶山一所普通大专毕业的新乡女孩姓张毕业后直接留在
·我的一个朋友交3500在广西,怎么报报
·股份好不好强制退出呢?他老是拖
·大概要赔偿多少钱,我爸爸是今年53岁
·国家征收2的土地一直没开发,可以收回吗?
·你好和您咨询下,我的车在停车位上停着,车机盖被旁边的大车上面
·孕妇被打一个半月没解决,十月一日早上我因卖货与一个人发生口角
·请问一下鄱阳拘留所地址
·孩子的抚养权,孩子抚养权现在是我的
·我们没有签合同,原工资两万五,老板每个月只发了一万二,说剩下
·第九根肋骨骨折能评残吗
·一家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各占百分之五十股份怎么签协san
·担保人还的钱能拿回来么
·父女合买房,房产证是否可以办理,需覆行什么手续。
·你好!请问一下?我是2001年在你们中方人民法院离的婚,离婚
·请问温圳监狱在哪?怎么走路线?

■ 相关内容
·土地补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1、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制度,是解决和保障广大农民生活居住问题的需要,是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农村村民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享有集体所有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能享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包括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补......


·婚姻被撤销后,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如何处理?
      1、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撤销婚姻:(1)、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2)、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3)、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4)、申请时距结婚......


·知识产权收益离婚时如何分割?
      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原则上应当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故婚姻法应当明确知识产权归创作方所有。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知识产权,考虑到系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家庭整体投入换取的个人权利,其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该收益包括既得权和期待权。1、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在离婚......


·哪些证据可以证明财产是一方个人财产?
      当事人可以提交证据来证明以下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1、财产是婚前取得的证据。    男女双方结婚前的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结婚后,都属于一方所有。这个财产的性质不会因为结婚年代的长短而发生变化,除非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的......


·传唤通知书
      1.格式 传唤通知书    ┌─────────┐ ┌──────────┐ ┌─────────┐  │ ××××公安局 │.│ ××××公安局  │.│ ××××公安局 │  │传唤通知书(存根)│.│传唤通知书(副页) │.│  传唤通知书  │  │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一)实施应急方案以及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发生的应急处置费用;(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支出的调查、检验、鉴定、评估等费用;(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其他......

·讨债技巧—欲擒故纵催款兵法
      若想擒住对手,不妨先放纵他一下;若想从对方得到好处,不妨先给他一点甜头。  欲擒故纵,欲取先予的策略在我国古代的军事上曾得到广泛运用,有许多成功的战例。“将欲取之,必先予之”。战争是你死我活的,在某种条件下,要想夺取和保存某种东西,必须付出一定代价,必须暂时......

·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如何认定?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有限责任、股份公司的常见区别
      一、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但是法律确认它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承认它有一定的独立的能力。我国200......

·中年人立遗嘱的必要性
      一般情况下,中年人拥有更多的社会财富,如果没有立遗嘱,那么家人有可能不了解他的财产所在及明细,从而无法进行继承,使得他的财产便宜了外人。中年人面对的家庭关系是最复杂的,上有老下有小,如果没有立遗嘱,恐怕继承人之间会闹出不少的遗产继承纠纷,有害家庭和谐,而......

·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权利
      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收取合理运费的权利。《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支付运费,是托运人的义务,承运人收取费用,承担货物运输责任,是承运人的权利,但承运人只能收取经物价部门确定的费用。 ......

·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如何维权?
      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一般因房屋租赁合同,存在房屋共有人等情形而存在,若出租人转让房屋给第三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请求判决其与出租人在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下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出租人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审查承租人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具备合同......

·哪些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现行婚姻法第17条第3项将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确定为共同财产。但对“收益”应如何理解,法律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就知识产权的收益性质而言,知识产权的收益应存在即得经济利益与预期经济利益之分。即得的经济利益,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毫无疑问应......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微信号
最新咨询
·公司拖欠工资,我是一个11年在平顶山一所普通大专毕业的新乡女孩姓张毕业后直接留在
·我的一个朋友交3500在广西,怎么报报
·股份好不好强制退出呢?他老是拖
·大概要赔偿多少钱,我爸爸是今年53岁
·国家征收2的土地一直没开发,可以收回吗?
·你好和您咨询下,我的车在停车位上停着,车机盖被旁边的大车上面
·孕妇被打一个半月没解决,十月一日早上我因卖货与一个人发生口角
·请问一下鄱阳拘留所地址
·孩子的抚养权,孩子抚养权现在是我的
·我们没有签合同,原工资两万五,老板每个月只发了一万二,说剩下
·第九根肋骨骨折能评残吗
·一家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各占百分之五十股份怎么签协san
·担保人还的钱能拿回来么
·父女合买房,房产证是否可以办理,需覆行什么手续。
·你好!请问一下?我是2001年在你们中方人民法院离的婚,离婚
·请问温圳监狱在哪?怎么走路线?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