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手机版
·首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国家赔偿有精神赔偿吗?
国家赔偿有精神赔偿吗?
南京律师网 www.njLawyer.cn [

摘要:2010年修改的《国家赔偿法》扩大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又再一次的完善了法治制度。那么国家赔偿有精神赔偿吗?具体标准是什么,下面的我们与您详细分析,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以下赔偿标准的内容仅供参考)2010年国家赔...

  2010年修改的《国家赔偿法》扩大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又再一次的完善了法治制度。那么国家赔偿有精神赔偿吗?具体标准是什么,下面的我们与您详细分析,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以下赔偿标准的内容仅供参考)

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订,将精神损害赔偿列入国家赔偿的额范围,但是之后的几年,该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一直受争议。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2018年5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84.74元,该标准较上年度增加25.85元。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2018年5月15日公布,2017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4318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84.74元。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2款,各级检察机关自2018年5月16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受害人对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产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综上所述,国家赔偿有精神赔偿吗标准是根据身体生命健康所占比例来详细规定。严重者带有恶意的行为是直接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再是赔偿方面,所以我们在此提醒您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所以一定不要去挑战法律的权威。损人不利己,还需了解更多信息可咨询专业人士。


国家赔偿有精神赔偿吗?

<<事发地*
<<手机号*


■ 法律问答
·亲舅舅拿了我2万,活没做钱也不退,
·房子的户主是我母亲的婚前财产
·合同欠款,我看到欠款这个公司和你以前打过交道,特意找宋律师。
·房东这样扣留我押金合理吗?
·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发给什么文书(类似追加第三人通知书,网上找不到样本)以及
·2016文物法修改后青铜器可以买卖了吗?
·你好,我昨天在文昌贷网上贷了10000,钱放到网站上后要了我600的包装费,才发给我提现码,可填写
·胡律师你好,我跟一合伙人共同交的房租,公司名号别人的,因合伙
·你好!请问下!我朋友因吸*被关了半了,当时说是判两的,因之前他有过一次吸*,那次
·偷渡缅甸被拘留在腾冲市看守所
·离婚16后,提出分房产的问
·11年2月新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求助
·我该怎么班?,两三个月前我跟相识于世纪佳缘婚恋网站
·我已经办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怎么什么证件都没有
·我现在能否拥有房产和可否要求他支付赡养费
·离婚案,王律师在吗

■ 相关内容
·协议离婚如何办理,要多长时间
      协议离婚属于我国法定的离婚方式之一,同时也是很多夫妻会首先选择的。通过协议方式离婚的,夫妻之间必须就财产、子女、债务等问题协商一致,然后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那究竟协议离婚如何办理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协议离婚如何办理协议离婚时夫妻需......


·什么时候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可以在离婚、赡养、抚养、继承等案件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可以在起诉前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独立的诉讼理由向法院提出申请。...


·起诉离婚可以委托家人规定是什么
      我国法院,近年来接到越来越多的离婚诉讼的案件。法院在处理离婚诉讼的案件时,由于当事人的情况比较不一样,而且有时候可能遇到的情况会比较复杂,但是法院在处理的时候都是有法可依的。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起诉离婚可以委托家人规定是什么?您可以一起来了解一下。一、起诉离婚......


·离婚了抚养费不给怎么办
      双方夫妻在离婚之后如果有孩子的话对孩子的抚养权进行判决,一方获得抚养权之后另外一方需要按照相关协议对孩子进行抚养费的支付,那么离婚了抚养费不给怎么办呢?下面您就跟网站的我们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吧。一、什么是离婚孩子抚养费?什么是离婚孩子抚养费?我国《婚姻法》规定......


·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20年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1、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需要确定浙江省的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元/天×住院天数3、营养费(需要确定浙江省的标准),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

·上市公司债券风险性如何?
      上市公司债券风险性如何?1、利率风险:利率是影响债券价格的重要因素之一,当利率提高时,债券的价格就降低,此时便存在风险。债券剩余期限越长,利率风险越大。2、流动性风险:流动性差的债券使得投资者在短期内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卖掉债券,从而遭受降低损失或丧失新的投资机会......

·公司法股东义务有哪些
      公司法股东义务有哪些?除了一些比较小的企业之外,许多企业在成立之初会有多位股东参与。股东们提供资金或者技术入股,相应地获得公司的股份,在公司盈利之后,股东们就可以凭借在公司中持有的股份获得一定的收益。股东有获得收益的权利,但同时,公司法也规定了股东相应的义务......

·公司法人与股东的责任承担是不是一样的?
      公司法人与股东的责任承担是不是一样的?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法定代表人是行使公司法人代表权利的负责人,两者都是对公司来讲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两者之间也可以出现相互交叉或不交叉的情况,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公司股东、也可以不是,公司股东亦然,那么,根据相关法......

·劳动关系的终止是什么意思?
      在具体实际中,经常有劳动者由于工伤事故赔偿、工资待遇标准、休假计算时间等问题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和纠纷,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甚至诉诸法院,在各类劳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最首要的前提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有确定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代表双方......

·遗嘱继承误区
      有了遗嘱,并不意味着立遗嘱人的意愿就能全部实现。首先,遗嘱继承能够顺利进行,前提条件是所立遗嘱必须合法有效。如果遗嘱最终被认定为无效,遗嘱继承显然无法实现。其次,遗嘱对财产及财产线索写得不明晰。第三,遗嘱未妥善保存,立了等于没立。实践......

·劳动部门工伤认定期限一般是多久
      关于工伤认定期限,其实主要包括了两种,即在申请认定的时候有一个期限,而之后受理了认定之后,相关部门作出认定结果也是有一个期限限制的。那具体来说劳动部门工伤认定期限是多久呢?详细内容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劳动部门工伤认定期限一般是多久1、职工发生......

·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因开发商违约或者是其他原因都容易发生房屋
      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因开发商违约或者是其他原因都容易发生房屋产权纠纷,发生房屋产权纠纷该如何处理呢?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遭受无谓的损失,购房者应该怎么避免房屋产权纠纷?对于这些问题的具体内容,下文将一一为您进行描述,希望能够给您带来帮助。在发生房产纠纷时,购房......

·死刑是如何执行的?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离婚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代理离婚案件,应遵循本指引。第三条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微信号
最新咨询
·亲舅舅拿了我2万,活没做钱也不退,
·房子的户主是我母亲的婚前财产
·合同欠款,我看到欠款这个公司和你以前打过交道,特意找宋律师。
·房东这样扣留我押金合理吗?
·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发给什么文书(类似追加第三人通知书,网上找不到样本)以及
·2016文物法修改后青铜器可以买卖了吗?
·你好,我昨天在文昌贷网上贷了10000,钱放到网站上后要了我600的包装费,才发给我提现码,可填写
·胡律师你好,我跟一合伙人共同交的房租,公司名号别人的,因合伙
·你好!请问下!我朋友因吸*被关了半了,当时说是判两的,因之前他有过一次吸*,那次
·偷渡缅甸被拘留在腾冲市看守所
·离婚16后,提出分房产的问
·11年2月新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求助
·我该怎么班?,两三个月前我跟相识于世纪佳缘婚恋网站
·我已经办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怎么什么证件都没有
·我现在能否拥有房产和可否要求他支付赡养费
·离婚案,王律师在吗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