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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是否可以多分房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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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

  1. 《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2. 关于遗产的范围。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3. 原告孙某1、孙某2与被告国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1、孙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权,被告国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4. 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涉案房屋原系国某1婚前个人财产,后经国某1、杨某约定,将涉案房屋转移给杨某个人所有并完成过户手续,已为杨某个人财产。杨某去世前未留遗嘱,其财产应由国某1、孙某2、孙某1三人继承。考虑到杨某去世前与国某1共同生活,故国某1在遗产分割中应多分,本院认为国某1应继承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孙某1、孙某2各继承涉案房屋的四分之一份额。现国某1已去世,其遗产应由国某继承,即国某继承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因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现值1700 000元,考虑到涉案房屋由国某居住。
5. 涉案房屋归国某所有为宜,国某分别给付孙某1、孙某2房屋折价款425 000元。对孙某1、孙某2关于涉案房屋归孙某1、孙某2所有,孙某1、孙某2给付国某三分之一的房屋折价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国某的辩称,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信,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房山区房山某号房屋归国某所有;
二、国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给付孙某1、孙某2各四十二万五千元;
三、驳回孙某1、孙某2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万零一百元,由孙某1、孙某2负担一万零五十元(已交纳),由国某负担一万零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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