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手机版
·首页 > 法律知识 > 房产纠纷 > 房产买卖>>根据我国法律离婚分割房子的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法律离婚分割房子的规定是怎样的?
南京律师网 www.njLawyer.cn [

摘要:在当今这个社会,离婚的时候夫妻两人最重视的就是分割房产的相关问题了,毕竟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中占大部分的比例。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离婚分割房子的法律有许多,但是一般的普通老百姓根本不知道根据我国法律离婚分割房子的规定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

  在当今这个社会,离婚的时候夫妻两人最重视的就是分割房产的相关问题了,毕竟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中占大部分的比例。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离婚分割房子的法律有许多,但是一般的普通老百姓根本不知道根据我国法律离婚分割房子的规定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二、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在这里我们首先告诉您,如果房子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一般来说是均分,当然了,这只是一个普遍的原则,也有的是根据具体的情况以及当地的习惯,分割的比例会有一定的差别。如果您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太懂的地方,我们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


根据我国法律离婚分割房子的规定是怎样的?

<<事发地*
<<手机号*


■ 法律问答
·离婚后女儿与父亲之间纠纷问题
·卫生间隔断爆裂伤到人
·我朋友两个人因感情不和女方起诉男方离婚,第一次调解不好,半之后在次起诉,我想问一
·恶意串通的不合情理又违背合同法的证人证言,法院是否可认定
·这1000元我该怎么处理。客户也没有找我要的。
·对于拆迁方给予的拆迁条件不满意,怎么办?
·武威市出的车祸民勤律师事务所可以起诉吗
·你好,我现在准备二婚,他没什么钱,有栋买地建的四层楼,没房产
·因与我老公感情不和,想离婚,但怕他不肯给我财产或者将财产转移。该怎么处理合适呢
·关于单位上社会保险的问题咨询律师
·煤气灶炸了怎么走法律程序
·吊牌羊毛含量和水洗标不一
·我有一个与夏春官案一样的官司,想请你代理诉讼,请问如何收费。
·养老金问题,我今年35岁
·抚州看守所打电话,说我侄子被抓,涉嫌网络诈骗,怎么确定他
·你好,我有位债主被关进去了,不知道他判了几年,您能知道告诉我

■ 相关内容
·公证处公证房产的流程是怎样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认识到对于房产要进行公证的重要性。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情侣之间,男方为了讨女方欢心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写了两个人的名字,如果日后离婚房产分割十分麻烦,但是如果事前进行了公证事情将变得十分简单。但是很多人不知道应当如......


·在现实生活当中,因为租房的人群越来越多,并且法院也越来越多的
      在现实生活当中,因为租房的人群越来越多,并且法院也越来越多的接到关于房屋而引发的一些纠纷问题。所以为了彻底的解决租房纠纷当中的一些矛盾,也为了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租房者的一些权益,郑州市人民政府推出了租房同权的政策。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郑州租售同权是怎么规定的......


·一、杭州二套房首付比例是多少
      一、杭州二套房首付比例是多少?杭州市相关政策明确,调整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购房须提供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年限要求,由原有“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年以上”调整为“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


·房产质押解押需多久?
      房产质押解押需多久?房产质押解押所需时间以及解押流程:1、提前一周预约银行还款,付清抵押贷款,银行在1-3个工作日内出具结清手续,去房地产交易中心注销抵押,后一周左右撤销。2、凭结清手续,去房地产交易中心注销抵押,当时就可以完成房产解押,当时就可以进行其它过户......


·国家丧葬假规定
      国家丧葬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

·工程欠款过了时效有哪些
      工程欠款过了时效有哪些后果一、工程欠款过了时效有哪些后果1、债务人可以不履行债务;2、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债权人告到法院,如果法院审查认为没有正当理由而时效已过的话,就不能判他胜诉。在法学上,将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称为“自然债务”。3、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由于不......

·赠与合同收费吗,怎样计算在线咨询 > 一、房屋赠与合同有哪些
      赠与合同收费吗,怎样计算一、房屋赠与合同有哪些内容?房屋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双方当事人应订立的书面合同。什么是赠与合同呢?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

·国家电网合同管理办法有哪些
      国家电网合同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热门成都:慈溪市律师阜阳律师曲靖律师扬中市律师桂林律师松北区律师嘉善县律师湘潭律师碾子山区律师国家电网是我们的常见的国企单位,相应的国家电网合同管理办法也是非常规范的,十分严格的,有着十分高的要求。那么,您对于国家电网......

·上海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于受害人还说不仅是财产损害甚至还对人身造成伤害,受害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每个省市的赔偿标准是有所差异的,今天我们就来解您介绍上海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希望您所有收获,请继续阅读下文~一、上海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一)2016年上海市交通事故赔偿......

·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有那些
      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有那些(一)地域管辖: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

·新刑法九受贿数额有什么变化
      新刑法九受贿数额有什么变化(刑法第385条)(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多次索贿的;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

·拖欠货款诉讼有效期如何计算?
      拖欠货款诉讼有效期如何计算?在当今这样一个商业社会中,客户与企业或企业之间的互相交易越来越多,拖欠货款的违约行为也频频发生。一般情况下拖欠货款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可以通过起诉维权,那么拖欠货款诉讼有效期究竟有多长?又是如何计算的呢?下面笔者将通过法条的具体规定来......

·职务侵占罪案件的客观表现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案件的客观表现是什么?在一些国有企业,有的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企业的财产占用已有,如果涉嫌金额较大的话,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我国刑法中有职务侵占罪这个罪名,与贪污罪不同,其有自身的特点和量刑标准。那么,职务侵占罪案件的客观表现是什么?下面我们通......

·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

 
南京房产买卖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微信号
最新咨询
·离婚后女儿与父亲之间纠纷问题
·卫生间隔断爆裂伤到人
·我朋友两个人因感情不和女方起诉男方离婚,第一次调解不好,半之后在次起诉,我想问一
·恶意串通的不合情理又违背合同法的证人证言,法院是否可认定
·这1000元我该怎么处理。客户也没有找我要的。
·对于拆迁方给予的拆迁条件不满意,怎么办?
·武威市出的车祸民勤律师事务所可以起诉吗
·你好,我现在准备二婚,他没什么钱,有栋买地建的四层楼,没房产
·因与我老公感情不和,想离婚,但怕他不肯给我财产或者将财产转移。该怎么处理合适呢
·关于单位上社会保险的问题咨询律师
·煤气灶炸了怎么走法律程序
·吊牌羊毛含量和水洗标不一
·我有一个与夏春官案一样的官司,想请你代理诉讼,请问如何收费。
·养老金问题,我今年35岁
·抚州看守所打电话,说我侄子被抓,涉嫌网络诈骗,怎么确定他
·你好,我有位债主被关进去了,不知道他判了几年,您能知道告诉我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