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手机版
·首页 > 法律知识 > 建筑工程 > 土地使用>>国有土地使用证到期后要怎么办?
国有土地使用证到期后要怎么办?
南京律师网 www.njLawyer.cn [

摘要:国有土地使用证到期后要怎么办?我国法律规定,个人再使用土地时是有期限的使用,当使用权到期后,还要办理相关手续。可是,很多人对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到期后的问题不太清楚。那么,国有土地使用证到期后要怎么办?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国有土地使用证到期后要怎么办?

我国法律规定,个人再使用土地时是有期限的使用,当使用权到期后,还要办理相关手续。可是,很多人对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到期后的问题不太清楚。那么,国有土地使用证到期后要怎么办?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到期后要怎么办?

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以后是自动续期的,国家不会强制征收的,续期费用的缴纳或减免需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办理。

2、 其他城市土地使用权到期后,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经批准予以续期的需按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获得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目前,关于住宅用地使用年限续期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什么是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办理对象主要是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

城镇土地使用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城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城镇其他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后的变更土地登记,发证对象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企业。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进行发证登记并且两者权利主体一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三、土地的使用权是多少年?

1、房地产使用权是指房地产人以外的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房屋拥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在传统的物权范畴中,使用权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它仅仅是权的一项权能。

2、房屋权是没有使用时间限定的,而土地使用权有相应的时间期限。一般门市房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而住宅为70年,一旦使用年限到期,可能是自动续期,也可能是补交一定的土地出让金后续期,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政策,但总之是不可能被收购的。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国有土地使用证到期后要怎么办的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简单来说,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到期后可以选择续期,但是相关续期标准尚未出台。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您还可以咨询本站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相关律师。


国有土地使用证到期后要怎么办?

<<事发地*
<<手机号*


■ 法律问答
·我改怎么样要我的车子.找谁要.
·车祸,在十字路口面包车撞倒电动车
·公司章程要经过政府机关的认定吗?
·湖南省′湖南xxx商贸有限单位诈骗,现在失去联系。
·一个我从来也不认识的人占据了我的住房,据他说是中介租给他的。
·我有一个女孩一周三个月如果离婚孩子会判给谁
·民权县看守所有几个?
·公告期满后法院会再电话通知被告吗?如果被告再拒绝出庭是否还是如期开庭吗
·向律师:您好!本人去年11月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锁骨骨折,对方
·肇事逃逸被起诉,对方轻伤,会有什么处罚
·凭身份证号能不能查到在银行提款了?
·在众多朋友自愿集资的情况如何才能简单而合san
·2016年6月1日。老峰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30日长山村民
·劳动纠纷,我去年为养老保险跟厂打关司10月18日法院判决书判我胜诉
·晚上好,律师先生,我咨询一下,我的女儿在看守所现在不知道是什
·这样的协议有法律效益吗,父母离婚后

■ 相关内容
·买房土地使用证如何办理?
      商品房是建立在国有土地上的,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才能合法建房。一般情况下,人们买的商品房后,会拿到开发商的一张土地使用证,如果没有的话,就需要购房者自己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一样,都是证明商品房的重要书面凭证。那么买房土地使用证如何办理?下面请看我们给出的......


·征地拆迁律师:企业拆迁需要注意的重要四项
      征地拆迁律师:企业拆迁需要注意的重要四项  一、信息渠道准备  面临企业拆迁,我们必须做好随时能够了解拆迁的相关信息,包括拆迁方的信息和其他被拆迁人的信息。有了情报才能决策。知己知彼才能胜券在握。信息的重要性在拆迁中就如打仗的情报,很是重要,所以听到要拆迁的信......


·咸阳地区农村拆迁赔偿条款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咸阳地区农村拆迁赔偿条款的具体内容有哪些?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土地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一个特点,但是土地究竟如何承包,承包的期限如何规定,承包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后是否可以流转,这些问题我们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法律来进行详细的阐述,今天我们要了解的就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的......


·工程质量责任人责任制有哪些
      工程质量责任人责任制有哪些?工程质量责任人在规定中一般为工程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从建设工程的角度看,是整个工程的总负责人。对项目的成功策划和执行起领导作用,职责为落实带班制度。项目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是排在第一位的。工程项目经理责任人的责任有很多,管理、联系、......

·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及验收规范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及验收规范是怎样的?建筑项目的施工一般是建设方将各个施工项目分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团队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在施工完成之后,建设方会组织验收团队对该施工项目进行验收,以确保工程完工的质量。那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及验收规范是怎样的?一起通过以下文章......

·北京离婚财产律师怎么收费
      律师在办理案件的时候是要收费的,不同的案件类型以及不同的地区收费都是有一定的差异的。离婚案件由于涉及到婚内财产分配的问题,而且是属于比较常见的纠纷,委托律师代为处理的数量也是相当大的。那么北京离婚财产律师是怎么进行收费的呢。一、北京离婚财产律师费是多少目前......

·劳动仲裁的管辖原则
      劳动仲裁管辖争议是劳动争议常碰到的一个问题。   一、地域管辖   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

·选择诉讼离婚的情形
         诉讼离婚,即通过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经过法院审理后,以判决书或是调解书的方式来强制解除婚姻关系。    在下面状况下,必须通过诉讼解除婚姻:   (1)离婚只是单方意愿,对方根本不同意离婚。   (......

·单位犯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单位为了自身的经济效益,牟取巨额利润,会不惜走上犯罪的道路。单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比较大的。而既然构成了犯罪,自然也就会被立案追责。具体来讲,单位犯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对此,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单位犯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单位犯罪的立......

·判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情形有哪些
      判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情形有哪些女性由于生理心理特点,大多对孩子更有耐心、更富于牺牲精神,因此在父母之爱不能两全的时候,留住母爱,一般情况下,是比较好的选择。因为很多时候在就抚养权问题产生真意的时候,法院往往也会将抚养权判给女方。那法院判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情形有哪......

·土地征收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当前的土地征收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权力的具体划分是:在征收基本农田、超过35公顷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超过70公顷的其他土地时,由国务院审批;反之,征收35公顷以下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70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时,由省级政府批准,并报......

·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因过错造成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金,能否依法得到支持?
      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享有对劳动者的履职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损失应在何种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负担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第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全额求偿权。第二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与劳......

·劳动法丧假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休假是职工享受的基本劳动保障,在法定假期方面,职工享有年假、法定节假日、产假等。另外,职工办理婚丧嫁娶事情的时候,还可以请婚假和丧假。职工家里亲人去世,职工回去参加葬礼是人之常情,关于丧假,劳动法及有关法律都有规定。那么劳动法丧假方面的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结合......

 
南京土地使用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微信号
最新咨询
·我改怎么样要我的车子.找谁要.
·车祸,在十字路口面包车撞倒电动车
·公司章程要经过政府机关的认定吗?
·湖南省′湖南xxx商贸有限单位诈骗,现在失去联系。
·一个我从来也不认识的人占据了我的住房,据他说是中介租给他的。
·我有一个女孩一周三个月如果离婚孩子会判给谁
·民权县看守所有几个?
·公告期满后法院会再电话通知被告吗?如果被告再拒绝出庭是否还是如期开庭吗
·向律师:您好!本人去年11月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锁骨骨折,对方
·肇事逃逸被起诉,对方轻伤,会有什么处罚
·凭身份证号能不能查到在银行提款了?
·在众多朋友自愿集资的情况如何才能简单而合san
·2016年6月1日。老峰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30日长山村民
·劳动纠纷,我去年为养老保险跟厂打关司10月18日法院判决书判我胜诉
·晚上好,律师先生,我咨询一下,我的女儿在看守所现在不知道是什
·这样的协议有法律效益吗,父母离婚后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