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手机版
·首页 > 法律知识 > 医疗纠纷 > 医疗诉讼指南>>非法行医罪的最新解释是怎样的
非法行医罪的最新解释是怎样的
南京律师网 www.njLawyer.cn [

摘要:非法行医罪的最新解释是怎样的非法行医也是一种很严重的行为,由于此时行为人并没有确定相应的行医资格,在专业能力上面可能出现一些问题,如果贸然为他人诊病治疗的话,其实很容易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害结果产生。对此,我国规定了非法行医罪,也就该罪做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下...

  非法行医罪的最新解释是怎样的非法行医也是一种很严重的行为,由于此时行为人并没有确定相应的行医资格,在专业能力上面可能出现一些问题,如果贸然为他人诊病治疗的话,其实很容易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害结果产生。对此,我国规定了非法行医罪,也就该罪做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下文中我们带来非法行医罪的最新解释的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 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
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五条 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本解释所称“医疗活动”“医疗行为”,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诊疗活动”“医疗美容”认定。
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在医疗方面的犯罪,比较常见的就是非法行医罪和医疗事故罪了,需要注意的是这两个罪名的犯罪主体是不一样的,其中前者要求行为人不具有行医资格,而后者则必须要求是医护人员,否则的话也是无法认定为医疗事故罪的。至于非法行医罪的最新解释内容,我们已经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绍,各位可以适当了解一下。



非法行医罪的最新解释是怎样的

<<事发地*
<<手机号*


■ 法律问答
·2021,8,4在公司装货去天津宝坻区xx饲料厂的运费
·异地离婚,男方户口在巴东
·医疗事故,一、对法院委托中山大学医疗鉴定后不服
·合同书,如果同人合作做生意
·我是一个煤矿司新工作中车辆侧翻砸伤 现在医院诊断为脑振荡 老板总是问赔偿的问题
·0170月中旬进入公司,结果中间20181月公司换营业执照我现在查询社保才发现2017
·不做亲子鉴定仅凭保证书能分到遗产吗?
·借款不还 可以起诉吗
·这笔医药费该由谁出?,您好:某某人与我共用一个杯子喝酒
·离婚判决书已经下来半了 女方还能在申诉吗 我已经又结婚?
·孩子不是我前夫的 我想给孩子改姓但我前夫不同意 看有什么解决的办法
·我跟朋友合伙做的民间贷款,我管业务,他管财务。在这期间我们一起像另外一朋友借了400万,借条是写的我
·我在信用社欠款两万
·关于辞职后领取工资问题,进厂十天
·最近又有消息查说没有脚蹬的电动车,这符合国家法律吗,这个消息真的吗
·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是吗

■ 相关内容
·医疗过错参与度与责任划分?
      医疗过错参与度与责任划分?医疗过错参与度是指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据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机构对患者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疗方过错行为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


·医疗责任保险赔付申请程序
      医疗责任保险赔付申请程序现在很多医疗机构都会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而言,这是一个很有效的措施,而且国家现在也在大力推广保险业务。那么医疗责任保险赔付申请程序是怎么样的?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医疗责任保险赔付申请程序......


·医患纠纷如何防范?
      医患纠纷如何防范?患者在医院的治疗过程中与医院之间产生纠纷的案例并不少见,医患纠纷发生之后,医院方面应组织相关的人员对患者进行安抚,正确处理好双方的医患矛盾。许多医患纠纷最终的解决方式是以医院的赔偿告终。因此,医院方面可以在日常做好医患纠纷的防范工作,尽量减......


·医疗纠纷协商技巧有哪些
      医疗纠纷协商技巧有哪些一、协商前要做好充分准备1、充分考虑不利后果,找出不足,逐一做好应对准备。2、注意收集保管各种证据。3、尽到一定告知义务,如病历及实物的封存、尸检权的告知等。4、说明诉讼相关费用,请患方做出理智选择。二、协商时应注意的问题:1、选择良好的环境......


·欠债民事诉讼书范本
      欠债民事诉讼书范本如果债务人欠债不还,债权人可以将其诉讼至法院,如果经法院的判决债务人还是拒不还款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债权人起诉时,应向法院提交一份民事诉讼书,很多人对民事诉讼书的内容和格式不太了解,我们整理了欠债民事诉讼书范本供您参考。欠款民......

·法律中规定的缓刑执行机关是哪个
      缓刑虽然属于刑罚执行制度中的一种,这也是有具体的执行机关的,当然罪犯适用缓刑也是受到了条件限制,首先需要满足了规定的缓刑条件之后,才有可能适用缓刑。那具体来说法律中规定的缓刑执行机关是哪个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一、缓刑执行机关是哪个对犯罪分子适用......

·单位行贿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职能活动及声誉。该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该财物......

·离婚官司自己辩护可以吗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越来越开放。对于婚姻生活不和的夫妻,离婚是很正常的事情。如果想离婚,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不管选择哪一种,都要按照合法程序,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对于离婚案件,打离婚官司自己辩护可以吗?首先,需要搞清楚一个概念......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中国的社会还是一个人情社会,办事第一感觉都是找熟人。但是无论是找熟人的人还是被的熟人,如果利用手中的权利做一些出格的事,轻则违法,重则构成犯罪。银行信用社信贷人员往往手里都有点权力,现在贷款的人有日益增多,信贷员在审批贷款时就更应仔细审查贷款人的资料了。那么假......

·怎么构成寻衅滋事罪,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有哪些?
      寻衅滋事犯罪中,行为人的动机往往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而破坏社会秩序。那么,在实践中该怎么构成寻衅滋事罪呢?这是很多人都不太了解的内容,下面就让我们为您介绍吧。一、怎么构成寻衅滋事罪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

·商标交易流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商标交易流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很多人申请了商标但是后面又没有使用,这样其实也是一种浪费。最好的方式就是将商标进行转让,其中把商标进行交易是最好的方式。今天整理了关于商标交易流程的资料,供您了解阅读。一、商标交易流程(一)交易洽谈1.买方(受让人)先根据自己的......

·连云港市征地补偿暂行办法是什么?
      连云港市征地补偿暂行办法是什么?这几年来国家为了城市能够得到合理的开发以及土地能够被利用到最大化,不断的将城市进行改建。而地处于长三角一带的连云港市更是开发的重点区域。但是对于在连云港市生活工作的人们来说,连云港市征地补偿暂行办法应该是他们比较想要知道的,下......

·假冒专利罪如何处理,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违反国家专利法规,假冒他人专利,并且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时候,就会构成假冒专利犯罪。那么您知道我国对假冒专利罪是如何处理的呢?又该如何来认定假冒专利犯罪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假冒专利罪如何处理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双重劳动关系”对工伤认定是否产生影响?
      "双重劳动关系下的用工风险:1、对前用人单位连带赔偿风险根据我国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成立的劳动关系优先于后成立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不得对外兼职或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若企业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

 
南京医疗诉讼指南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微信号
最新咨询
·2021,8,4在公司装货去天津宝坻区xx饲料厂的运费
·异地离婚,男方户口在巴东
·医疗事故,一、对法院委托中山大学医疗鉴定后不服
·合同书,如果同人合作做生意
·我是一个煤矿司新工作中车辆侧翻砸伤 现在医院诊断为脑振荡 老板总是问赔偿的问题
·0170月中旬进入公司,结果中间20181月公司换营业执照我现在查询社保才发现2017
·不做亲子鉴定仅凭保证书能分到遗产吗?
·借款不还 可以起诉吗
·这笔医药费该由谁出?,您好:某某人与我共用一个杯子喝酒
·离婚判决书已经下来半了 女方还能在申诉吗 我已经又结婚?
·孩子不是我前夫的 我想给孩子改姓但我前夫不同意 看有什么解决的办法
·我跟朋友合伙做的民间贷款,我管业务,他管财务。在这期间我们一起像另外一朋友借了400万,借条是写的我
·我在信用社欠款两万
·关于辞职后领取工资问题,进厂十天
·最近又有消息查说没有脚蹬的电动车,这符合国家法律吗,这个消息真的吗
·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是吗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