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手机版
·首页 > 法律知识 > 房产纠纷 > 房产买卖>>关于共有房产继承的问题分析
关于共有房产继承的问题分析
南京律师网 www.njLawyer.cn [

摘要:共有房产一般都是夫妻共同拥有,如果一方出现死亡的情况,就会出现共有房产继承的问题,那么共有房产如何继承呢?共有房产继承应注意哪些问题呢?对于这两个问题,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共有房产如何继承被继承人如果没有对他的遗产如何分配等问...

  共有房产一般都是夫妻共同拥有,如果一方出现死亡的情况,就会出现共有房产继承的问题,那么共有房产如何继承呢?共有房产继承应注意哪些问题呢?对于这两个问题,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共有房产如何继承

被继承人如果没有对他的遗产如何分配等问题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其遗产将会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入继承程序,即先由第一继承顺序中有继承权的继承人继承,其他继承人不继承。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生前立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此时依据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都按照遗嘱的内容来确定。

遗赠就是被继承人生前通过遗嘱的方式,把自己遗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赠给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所以在有合法遗赠的情形下不适用法定继承。

根据继承法中遗产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只能是个人财产,所以被继承人如果是房屋的共同所有人,继承人继承的只是该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一般情况下不能要求分割,只能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分割。此时,如果继承人是多人,则所有有资格继承的继承人又对被继承人的房屋共同所有权形成新的共同共有关系,同样的对于该部分遗产也只能在全体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分割,分配份额一般是平均分配。综上,继承人分割的是共同共有房屋的一部分,所以其分割前提必须是其他共有人一致同意。

二、房产继承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1、正确划分遗产和家庭共有财产。房产继承,同其它遗产继承一样,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像这样的财产必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对此,《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已有明确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在公证实践中,特别是房产部门出具的临时产权证明以及私房产权证要特别注意(由于历史原因,八十年代房产部门对私房进行换证时,许多共有人已去世的,未列在产权证上,但在房产部门的底册上明确记载是共有人),对被继承人遗产的核实,应具体参照拆迁协议、房产部门的房产档案底册、购房合同等应认真审查清楚,正确划分遗产和家庭共有财产,为房管部门作好把关服务工作。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的有关部分适用法定继承:

(1)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2)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的;(4)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6) 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

(7) 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嘱中的合法义务,被人民法院取消遗嘱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8)为胎儿保留之特定遗产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其特留份额适用法定继承。

3、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

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是: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对有特殊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以照顾。在这里应注意,在收养关系中,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22条规定,可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4、关于代位继承问题。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有以下必备条件:

(1)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2)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3)被代位人必须末丧失继承权。

(4) 代位人须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5) 代位继承须发生在法定继承中,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

在代位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5、在公证实践中,应着重注意对遗产及其继承人范围的调查核实。

在办理法定继承公证时,应注意通过户籍管理部门、被继承人和继承人所在单位、街道、邻居或其他知情人进行调查、核实,防止遗漏合法继承人。法定继承公证的调查取证的重点:

(1) 当事人谈话笔录,应通过询问当事人,以查明当事人及被继承人的身份、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继承人的死亡情况、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的遗产凭证、有无在外地和域外的继承人、以及有无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和继承人是否继承的意思表示等。

(2)证人调查笔录

通过询问证人,以核实被继承人的死亡情况、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被继承人生前有无设立遗嘱的情况等。在询问当事人和查阅被继承人档案时,应当有意识地寻找证人线索,证人应当找不属于继承人或受益人的被继承人的同事、旁系亲属、邻居等。

(3)人事档案摘记

在当事人前来咨询和正式申请继承公证时,应当让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派出所、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医院等机构出具的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等。单位出具的证明务必核实,或与其它证据材料印证无误后才能使用。因为有的单位并无人事档案,仅凭当事人意见开证明,有的单位虽有人事档案,但经办人没有认真核对档案就开证明,有的居委会、村委会对新来的居民根本不了解,其证明的可信度不高,还有个别当事人私自篡改单位出具的证明。比如,在实践中,往往公证当事人为图省事到单位开证明时故意不写或漏写继承人,或者是当事人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后私自添上其公公、婆婆已去世的字样,篡改了单位证明,如果公证处没有认真履行审查核实的职责,也是引起错证的原因之一。应通过到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组织、政工、人事或劳资部门查阅其干部或职工档案,以核实被继承人的死亡情况、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等。

(4)核对书证、视听资料、物证等证据材料

到有关单位查询、核对被继承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或宅基地使用证、股票或股票对帐单、债券、银行存款单等遗产凭证的真伪,向经办公证处或见证人核对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及相应录音、录像资料的真伪,通过查档核对遗嘱人、遗赠人的照片、笔迹、印鉴等是否一致。

(5)、 电话、传真核实

通过电话、传真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核实被继承人的死亡情况、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等。电话核实情况,也应制作笔录以备查。应记录核实开始和结束的准确时间,受话人的电话号码、姓名、单位、职务等,先让其自己陈述,再重点询问。

(6)死亡及死亡的日期、地点。

被继承人死亡是继承人继承的前提之一,必须查清。被继承人死亡的日期、地点一般依据公安机关和医院确认的自然人的死亡证明。根据法律规定和公证实践,被继承人的死亡事实可以依据以下一种或几种证据加以综合确认:

①有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②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公墓证;

③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④死亡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该审批表要经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局或财政局或民政局审批盖章,可信度较高;

⑤死亡公证书;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⑥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此类证明不宜作为认定被继承人死亡的唯一证据,但是可作参考使用。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还是界定遗产数量、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生效的重要事实。死亡日期根据上述死亡证明确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事实发生地可以成为其主要动产的公证管辖地。被继承人的死亡地点可以根据上述死亡证明确定。

共有房产继承需要注意很多问题,共有房产配偶需要继承一半房产,剩下一半才是由法律规定的顺位继承人继承,而且在实践中还会出现代位继承的现象。所以,继承是很复杂的事情,若需要法律帮助,我们建议登录网站找专业律师服务。


关于共有房产继承的问题分析

<<事发地*
<<手机号*


■ 法律问答
·晚上开车自己发生事故自己撞路边了副驾驶受伤需要刑事责任吗
·工伤住院,无医疗费,老板不闻不问!
·问一下保定市看守所的电话打电话问一下
·上班途中出交通事故,工伤保险可以赔付吗?谢谢!
·你好,在盐城请律师需要多少钱,人被关押在盐城看守所,收到抱留
·交通事故,我复议书都上交了一个多月了,还没有给我回信息,是怎么回事啊?
·我向公司索要的公休日200%需要证人证明吗
·我起诉欠我钱的人网上起诉已受理但去交纸质材料的什么法院让我提
·交通肇事逃逸致死,本月四号晚上
·工地干活受伤左手大母指骨折 南安市霞美镇
·企业退职职工去世后丧葬费是怎样计算的,应该从什么部门领
·自己的车拉自己的货是非法营运san
·因龄原因辞退有什么标志,而且工厂没交保险
·交通事故理赔 对方全责
·四条护理原则保障直肠癌造瘘术成功进
·教师养老关系,曾经在黄陂做过公办教师

■ 相关内容
·开发商把回迁房当商品房卖可以吗
      开发商把回迁房当商品房卖可以吗?虽然近几年来房地产行业发展较之前的那些年而言有所衰弱,但是开发商们还是没有放慢开发各地区的步伐。而开发中不可不免的就是和居民大交道,做好赔付工作以让后续拆迁等顺利进行。不少开发商会采取赔偿居民回迁房作为一方面的经济补偿,全国各地......


·租房如今已经成为了一个普遍现象,由于房价的高涨导致租房市场异
      租房如今已经成为了一个普遍现象,由于房价的高涨导致租房市场异常火爆,工作在一线城市年轻人只能选择租房暂时解决居住问题,而在实际中签订租赁合同之后还是会出现一定的纠纷,严重影响双方的利益,在法规中有所规定,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法规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最高......


·撤回房屋赠与合同的范本成立条件?有什么效果?
      撤回房屋赠与合同的范本成立条件?有什么效果?一、撤回房屋赠与合同的范本成立条件?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只能由赠与人本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行使。赠与人当然享有独立的撤销权,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只有在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而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才可......


·房屋租赁合同起诉状怎么写
      租房过程也是比较容易产生纠纷的,而此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如果是向法院起诉的话,则就要写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起诉状。那么这个起诉状该如何写呢?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房屋租赁合同起诉状原告:贺×,……。被告:北京××有限公司,……。......


·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吗?
      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吗?在我国,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人们在购置房地产时只是取得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人们买房的时候关心的是房子,认为土地是房子的附属,从而忽略了土地使用权证,其实只有拥有土地使用权证才能代表这块土地你有使用权,在法律中土地也是可以转让的。那么可以......

·哪些属于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出现法定情形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是刑法关于聚众斗殴罪的规定。那么具体来说哪些属于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本文马上为你做......

·车牌遮挡怎么处罚,如何处理车牌涂改
      车牌遮挡怎么处罚,如何处理车牌涂改一、车牌遮挡怎么处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遮挡牌照在公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根据新交通法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

·保证人与保证金能否并用?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的该项规定,很显然是指申请取保候审的申请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这里“或者”的意思即是指两种......

·工程项目管理中FICIC的索赔条款
      无论是在国际工程承包中,还是在国内工程承包中,施工过程的事故是难免的,往往由此造成的损失也是惨重的,除了事故风险以外,按照国际贯例还有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自然风险、人为风险和治安风险等。特别是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因风险造成损失的频率和概率较国内要高的多......

·会计师事务所在兼并收购中的作用
      参与收购谈判工作,向收购双方提供财务会计咨询;在收购意向协议书签订后,接受委托对目标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在审计基础上,接受委托对目标公司的全部资产进行评估,为收购定价提供依据。...

·少儿医保是什么意思?
      作为家长,最担心就是小孩生病,小病小灾还则罢了,遇到大的疫病家长就头疼了,因此会背上不小的经济压力。针对这样的情况,很多省市推出了少儿医保,家长为小孩购买少儿医保后,就能在看病的时候报销部分费用。那么少儿医保是什么意思?我们通过本文详细介绍下相关内容。一、少......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分类
      1、人寿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或生存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合同。人寿保险的基本内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生存到一定的年龄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基本、最主要的种类。2、人身......

·轻微交通事故处理技巧是什么
      交通事故级别根据是造成的损害进行划分,这其中就包括了轻微交通事故。遇到这类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也是需要作出处理,但是也要讲究方式方法。那么轻微交通事故处理技巧是什么呢?详细内容和的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知道如下技巧,我们可以这样处理。......

·云南省抢夺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抢夺罪是指犯罪人员乘人不备,将他人财物强行夺走的一种犯罪行为。抢夺罪不是抢劫罪,它并不以暴力或威胁的方式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抢夺财物的金额达到一定的标准才会构成犯罪,那云南省抢夺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我们将就这个问题为您详细回答。一、云南省抢夺罪立案标准是......

 
南京房产买卖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微信号
最新咨询
·晚上开车自己发生事故自己撞路边了副驾驶受伤需要刑事责任吗
·工伤住院,无医疗费,老板不闻不问!
·问一下保定市看守所的电话打电话问一下
·上班途中出交通事故,工伤保险可以赔付吗?谢谢!
·你好,在盐城请律师需要多少钱,人被关押在盐城看守所,收到抱留
·交通事故,我复议书都上交了一个多月了,还没有给我回信息,是怎么回事啊?
·我向公司索要的公休日200%需要证人证明吗
·我起诉欠我钱的人网上起诉已受理但去交纸质材料的什么法院让我提
·交通肇事逃逸致死,本月四号晚上
·工地干活受伤左手大母指骨折 南安市霞美镇
·企业退职职工去世后丧葬费是怎样计算的,应该从什么部门领
·自己的车拉自己的货是非法营运san
·因龄原因辞退有什么标志,而且工厂没交保险
·交通事故理赔 对方全责
·四条护理原则保障直肠癌造瘘术成功进
·教师养老关系,曾经在黄陂做过公办教师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