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标准 (费用=标的额×本级费率+本级速算增加额) 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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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案件受理费
标的额级距 |
费率 |
速算增加额(元) |
1000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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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每件) |
1万-10万元 |
2.5% |
-200 |
10万-20万元 |
2.0% |
300 |
20万-50万元 |
1.5% |
1300 |
50万-100万元 |
1.0% |
3800 |
100万-200万元 |
0.9% |
4800 |
200万-500万元 |
0.8% |
6800 |
500万-1000万元 |
0.7% |
11800 |
1000万-2000万元 |
0.6% |
21800 |
2000万元以上 |
0.5% |
41800 |
诉讼保全申请费(每件不超过5千元)
标的额级距 |
费率 |
速算增加额(元) |
100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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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每件) |
1千元-10万元 |
1.0% |
20 |
10万元以上 |
0.5% |
520 |
执行申请费
标的额级距 |
费率 |
速算增加额(元) |
1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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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每件) |
1万-50万元 |
1.5% |
-100 |
50万-500万元 |
1.0% |
2400 |
500万-1000万 |
0.5% |
27400 |
1000万元以上 |
0.1% |
67400 |
[说明]
一、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三、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四、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五、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六、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依法向人民申请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2.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多不超过5000元。
3.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6.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高不超过30万元。
7.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七、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八、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九、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十、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十一、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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