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保管人享有的权利: 一、《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相关资料。”在存货人违反《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时,仓储保管人有权拒收仓储物,也有权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发生损失,并有权要求存货人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二、要求存货人提取仓储物的权利。1、合同约定的仓储时间届满时,要求存货人按期提取货物,因存货人延迟提取仓储物,有权收取延迟提取时间的费用(《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一条);2、合同没有约定仓储时间,保管人在给予了存货人必要的准备时间,有权随时要求存货人提取仓储物(《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三、有权提存仓储物。在仓储期间届满,存货人、持单人不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在履行催告义务后,存货人仍不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可以提取仓储物(《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2022-12-14 20:49:38 延伸阅读: ·仓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一、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二、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存货人与仓储保管人的义务 依《合同法》规定,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应履行如下的义务: 一、存货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数量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的方式和支付地点向仓储人交付合同约定的运费、修缮费、保险费、转仓费、仓储费等费用; 二、......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可否以法律关系认识错误为由,要求自动恢复劳动关系?·集体合同上签字能否代替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争议案件中的诉讼主体如何判断? 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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