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揽合同工作成果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的承担,应区别情况,有以下三种承担情况:
一、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在没有交付给定作人之前毁损、灭失的,灭失、毁损的风险应由承揽人承担。《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因定作人的原因延迟,交付延迟交付期间发生的工作成果的毁损灭失,应由定作人承担工作成果的毁损、灭失责任。但是这种因定作人的原因而延迟交付工作成果致工作成果发生毁损、灭失的结果是在承揽人通知定作人,并在延迟交付期间尽了妥善保管义务的、非人为的毁损、灭失,并有权向定作人收取合理的保管费。
三、承揽工作本身不需要交付,完成后即由定作人使用(如房屋修缮),自工作成果完成之日起的毁损、灭失成果由定作人承担。 2022-12-14 20:49:42
延伸阅读:
·还没有文章
·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可否以法律关系认识错误为由,要求自动恢复劳动关系? ·企业规章制度中的竞业禁止规定对劳动者是否有约束力? ·所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与企业内部制度规定不符的,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在清算期间法人资格仍然存续,公司是否需继续履行与普通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推荐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