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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尸体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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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事故死亡人员的尸体应在检验完成后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名尸体,登报后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交管部门进行处理。
具体规定见公安部令第70号《
交通
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交通
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
医疗
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
医疗
机构。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的同意。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采集其他相关信息后,公安机关
交通
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报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有关部门。
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的,通知其亲属或者单位认领并处理
交通
事故。经核查无法确认身份的,应当在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
交通
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2022-12-14 20: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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