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手机版
·首页 > 法律知识 > > 公司法 > 股权转让
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南京律师网 www.njLawyer.cn [

(一)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因记名股份转让而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二)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四)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在依法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2022-12-14 20:48:03

延伸阅读:
·记名股票遗失的补救措施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  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前应当作出决议的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公司能否限制股权转让?
      公司对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的限制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规定员工离开公司时必须撤资退股或者转让出资;二是规定如果股东死亡,限制其继承人继承股份;三是规定股东转让出资只能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等等。有限责任公司不仅仅是资......

·股份转让的条件和手续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

·企业法律顾问谈行政征收
·如何准备创业板上市?
·香港创业板上市基本要求
·企业法律顾问谈行政监督

推荐阅读:

[xoYu_PAGE]

 
南京律师热线




南京律师微信号
 最新咨询
 推荐专题
[xoYu_keyword]
 南京律师
推荐内容
 文章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