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外逃后再投案自首,虽然不影响对其自首的认定,但在法律的适用上应当有所区别。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笔者以为,一是对闻风而逃后再投案自首的贪官,在定罪量刑时不能忽略其加重处罚的情节;二是同比情况下,犯罪后外逃再自首与不外逃这两者,在定罪量刑上,前者应重于后者。众所周知 ,犯罪后外逃目的在于逃避法律制裁,其主观恶性大,社会影响坏,相对于不逃或投案自首者,其行为应构成加重处罚情节。一方面由于外逃使案件的无法及时侦破,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惩罚犯罪;另一方面由于外逃犯流窜在外,易重新犯罪,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加。特别是领导者干部职务犯罪,由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大多属于高智能犯罪,尤其是一对一的贿赂案件,一旦犯罪嫌疑人闻风而逃,轻则延误办案时机,增大司法成本,难以深挖余罪和串案;重则难以成案,使大案化小、小案化了,逃避法律追究。
不管犯罪分子出于何种目的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给社会和他人带来一定的危害,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事实上犯罪后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即有的愿意受到法律的惩处,也有的则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外逃。那么对犯罪后外逃这一行为该如何处理?《刑法》第316条明确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构成脱逃罪,犯脱逃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徒。显然这是对特定对象即依法被关押的对象而言,而对未依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外逃的如何处罚,则至今无任何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予以规定。外逃最终无非是两种结局:或反抗到底直至被抓捕或外逃后自动归案。结合刑法理论,我们清楚地看出,犯罪后外逃无论是抓捕归案还是自动归案,都应当加重处罚,即使是自动归案的也不能忽略其曾经有外逃这一从重处罚情节。由于法律对外逃或外逃主动归案的处罚无明文规定,因而具体适用法律时渗透了大量的地方意志与长官意志,以致处理这类案件时难免存在着地区间、对象间执法不一、执法不公现象,这无疑让犯了罪但不愿受法律追究的外逃分子钻了法律空子。2022-12-14 20:45:52
延伸阅读:
·余罪自首的认定 “余罪自首”不是新鲜的事,按理应是我国自首制度的传统内容。《唐律。例律》规定:“因问所骇之事,而别言余罪;亦如之。”我国革命法制史上便有“一罪既发觉,而自首未发觉余罪者,得减所首全罪之刑一等”之规定(《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 ·自首的法定从宽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免除处罚。可以看出,对确定为自首的被告人,法院在对其量刑时有四种法定的裁量方式: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或不从宽处罚。笔者认为,我国刑法...... ·自首与坦白有何区别? 区分自首与坦白的界限,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所谓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所谓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自己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的行为。坦白的本质在于犯罪分子被采...... ·因有犯罪嫌疑被拘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不是自首? 不是自首。自首包括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我们知道,成立一般自首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成立特别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除应符合成立一般自首的有关...... ·“双规”期间的交待能否认定为自首? “双规”是指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党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纪检监察机关指定地点、指定时间内交待问题的一种组织措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
·遗弃罪的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立案标准 ·刑事再审案件能否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刑事案件再审条件
推荐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