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手机版
·首页 > 法律知识 > > 刑事 > 量刑判决 > 立功
立功的认定
南京律师网 www.njLawyer.cn [

在司法实践中,首先对一审宣判后至二审结案以前,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提供线索的,审判机关往往针对检举、揭发的内容直接向有关公安机关索取证明作为认定与否的根据。不经原办案的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审查核实,形成互相制约事实上的不能为。依照刑诉法规定的审判程序,人民法院不可以将案卷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所以这种对待立功情节的直接调查只是便于工作罢了,不再走原诉讼程序。

  其次,立功者多在被判处重刑的被告人中发生,尤其是被判处死刑的罪犯,立功者居多,固然是一种反常的社会现象,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必须有严格的程序,规范当前实践中对立功情节认定作法,以减少失误,促进公正。如被告人王玉海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宣判前其并未提出检举、揭发他人。进入二审后,被告人揭发他人抢劫犯罪,二审法院电话向公安机关索要证明,公安机关查证后证明揭发属实,二审法院据此改判王玉海死缓。适用的法律是一九八四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如何看待立功的司法解释,应当说无可挑剔。而作为一审的主办法官对被告人揭发与查证过程一无所知,移送起诉本案的检察机关亦不能得知。从这一实例看当时关于立功的司法解释和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显然缺乏对立功情节认定的严格程序制约。对此,公、检、法三机关应当依照刑诉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公开办案,增加透明度。一要查清检举线索的来源;二要查清检举揭发的事实发生的时间以及知晓范围;三是查清证明立功的证据是否依法定程序取得;四要查清证据是否真实可靠;五要查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立功条件,以确保案件质量。2022-12-14 20:45:51

延伸阅读:
·单位犯罪能否立功?
      单位与纯粹的自然物质系统的根本性区别在于前者包含着人的因素活动,包括人的主观意识活动和作为主观意识活动外化的人的行为,而后者则不包含人的因素的活动。并且,前者所包含的人的因素的活动还具有程序性和整体性的特点。因此,单位被......

·遗弃罪的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立案标准
·刑事再审案件能否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刑事案件再审条件

推荐阅读:

[xoYu_PAGE]

 
南京律师热线




南京律师微信号
 最新咨询
 推荐专题
[xoYu_keyword]
 南京律师
推荐内容
 文章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