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法规逐渐完善,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是业主的正当权利。但一些业主“维权”活动明显走入了误区。 误区一 业主委员会全能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应是在物业管理活动的范围内,而不应该超出这个范畴。业主委员会超出职权范围的活动,不受支持和法律保护。 误区二 “公德意识”不重要 对小区的爱护是业主共同的利益。公共部位的地面脏了,有可能只是某些人不注意造成的。要维护好小区环境,需要每个业主都从自身做起。 误区三 要“低价格”的“高服务” 物业服务是有偿服务。业主要从市场经济规律分析物业管理的得与失,而不是一味地片面追求好的服务,而不愿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或是一厢情愿地压低价格,这样只能造成物业公司的低质量服务。 2022-12-14 20:45:09 延伸阅读: ·《住宅质量保证书》都约定了什么? 我国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 ·房主卖房,房客有何权利?·物业公司收费超标如何索赔?·购买期房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公房承租人对合用部位产生纠纷,如何处理? 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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