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刘某某打算卖房,就将房源信息提供给了包括某房屋中介公司在内的多家中介公司。市民李中华和妻子先后在三家中介公司看过了刘某某想要卖的这套房,某房屋中介公司是第三家。在看房的当天,某房屋中介公司与李中华签订了《购房委托书》,约定在六个月内,如果李中华或与他有关联的人没通过某房屋中介公司,而购买这套房,李中华应按房子实际成交价的1%付违约金。 后来,李中华发现妻子接触的第二家中介公司报价比较低,而且还帮着砍价,最终经过这家中介公司与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这笔交易被某房屋中介公司得知后,认为李中华属于恶意“跳单”,违反《购房委托书》,于是将其告到法院索赔违约金2.08万元。李中华不同意某中介公司的看法,拒绝支付违约金,某房屋中介公司就起诉到法院,法院一审判决李中华败诉。李中华不服上诉,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某房屋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南京律师热线84110110的律师解读认为,通过其他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不构成违约,律师认为《购房委托书》属居间合同,禁止“跳单”本意是维护中介利益,这条认定有效。但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关键还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没有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南京律师热线025-84110110]。 律师认为,根据习惯和行业惯例,《购房委托书》实质上只是个看房协议书,《购房委托书》约定,看房满意后,须经过中介居间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如不满意,购房委托书就自行终结了。德本律师事务所房产部律师认为,买方看房后没有与中介订立合同,这就意味着购房委托书已履行完毕,何来中介费?律师还指出,房主并非在一家中介挂牌,原告中介并没有直接促成交易,所以买方不违约。 律师表示,在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特别常见,卖房人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卖房的情形,买房人从任一家获得信息并交易成功,其他家中介对其违约金的诉求就不会得到支持。 法院认为,房主并不是向一家中介提供了出售信息,某房屋中介公司没有独家代理权。买房人经过别的中介购买房子,这种行为不属于购房委托书中所提到的与卖房人私下交易。法院指出,中介在与买房人签订委托购房书后,最终没有促成购房合同的形成,所以无权要求买房人支付中介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