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王xx 女方:何xx 第三方:陈大嫂(男方大嫂) 见证律师:xx律师事务所 王xx与何xx于 1999 年 9 月开始同居,2000 年 11 月 29 日育一 男孩王x源。因双方在性格等问题上未能协调,从 2002 年 6 月分居至今。 双方同居时女方未达法定婚龄,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后又因性 格不合分居,没有补办结婚登记,依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现就解除同居关系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 王xx与何xx同意解除同居关系; 二、 同居期间生育的男孩王x源由王xx抚养并承担监护权及 抚育费; 三、 2002 年 11 月以按揭购房方式向开发商购买的位于南京市中山路商品房110号 A 梯110套房一套归王xx所 有,应依按揭合同缴交的房产价款及办理房产证件费用由王xx承担。 经男方家庭协商,对于女方应分得的同居期间共同财产 由男方家庭其他成员房产换给。具体操作:由男方大嫂陈琪 美将位于凤凰西街宝龙中心一期二号楼 907 室的套房赠与何xx,本协议签定后陈大嫂将该房产交由何xx掌管,并配合办理房产变更手续; 四、 王xx经营生意发生的债权债务无论属家庭还是其个人经营均由王xx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何xx不享有债权及其 它财产权利,也不承担债务; 五、 该协议签定后,王xx愿意再付给何xx人民币十万元整, 作为日后生活补助,并同意何xx在孩子寒暑假期间可带小 孩几天; 六、 三方要严格履行本协议的有关条款。男女两方保证本协议业已清结双方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除履行本协议所需之外,男女两方保证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财产请求。 七、 协议一经签章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 执一份。 男方: 女方: 第三方: 见证律师:xx律师事务所 xxxx年-月-日2022-12-14 20: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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