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中的商业经营行为包含如下类型: 1、通过互联网系统而完成的实体商品交易,即网络购物; 2、任何通过互联网系统完成的计算机信息的访问、下载、上传、存储、交换和修改以及许可使用。这一类型辐射面非常广,例如浏览网页、下载程序、撰写微博等都属于其中; 3、通过互联网系统而做出的服务行为。这一类型中,有一部分属于传统的电子商务领域,例如旅行预订、网上支付,也有一部分属于计算机信息交易,例如通过网络做出的在线病毒查杀; 4、有学者认为,网络接入服务,即通过各种介质使得用户终端与因特网系统连接的服务也属于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本文认为,网络接入服务主要是通过硬件等物理介质使得用户接入因特网,本身不属于网络,但属于网络的物理基础,与网络的质量密切相关。 任何提供网络的企业与其用户之间的关系都构成一种经营者——消费者关系(即“消费关系”)。例如,在网络新闻这一类最传统的应用中,提供新闻的网站与通过网络阅读新闻的读者之间构成一种消费关系;在网络游戏中,网络游戏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构成消费关系。同样,微博平台的提供方与应用此平台的微博博主(例如新浪网和新浪微博的使用者)之间,即时通信工具的提供者与该工具的使用者(例如腾讯与QQ用户)之间,也都构成消费关系。2022-12-14 20:43:58 延伸阅读: ·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电子证据之所以能够作为证据使用,是因为其具有可采性和一定的证明力。 证据的可采性是指证据的“证明能力”,即“可接受性”,也就是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问题。电子证据以电磁或其他形式储存在一定的介质上,可以通过一定......·网络消费欺诈的处理 网络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实施的,利用虚构的商品和服务信息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消费者财物的行为。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该概念中的经营者包含了真实的经营者和假冒经营者身份的欺诈行为人。因为,在网络环境下......·“网购”法律纠纷 购买者因网络购物与经营者发生纠纷后,要想实现自己的权利,同样面临着“三难”法律问题。 1、责任主体确认难。《消费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真实名称和......·网络团购平台的法律风险 2010年商务部首次发布《电子商务信用认证规则》后,300多家团购网站提出认证申请,但只有29家获得通过。但该等认证仅为自愿行为,并无强制执行力,对于其他小型网站的约束力非常轻微。由于无法确定团购经营者的信息,致使权益无法得到及......·律师提示:警惕黑客盗取邮箱密码冒充主人谈生意诈骗货款 犯罪分子针对外贸企业下手,由于目前外贸订单主要依靠电子邮件来往,较少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等方式确认,一般情况下,客户对电子邮件内容不会产生怀疑,给诈骗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犯罪分子拥有一定黑客技术,通过后台植入木马程序,引...... ·入职时已超退休年龄,打下班卡时猝死是否算工伤·上班身体不适,下班就医救无效死亡且48小时内能否认定工伤·劳动者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能否认定为工伤·非法用工单位人员伤亡,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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