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来看,在该条第1款所列的几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就其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的抢救费用,依法享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并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赋予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及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力。 2022-12-14 20:43:47 延伸阅读: ·汽车保险变更可否拒赔 因其没有及时办理保险单的变更手续,车辆的承保公司拒绝赔偿,理由为该车辆买卖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该车的保险并未变更,属于保险的“真空地带”。新、老两位车主一起将某财产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以被保险人没有及时办理保险变更手续......·汽车保险理赔步骤 汽车保险理赔时的基本常识 (1)报案方式:电话报案、网上报案、到保险公司报案以及理赔员转达报案。 (2)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之内通知派出所或者刑警队,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3)理赔周期:被保险人自...... ·发包人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是否对劳动者的工伤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生产、销售劣药罪的量刑标准·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立案标准·工伤保险条例时间效力如何认定? 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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