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我省执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苏高法 [2017] 126号 关于我省执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标准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我省执行刑法第三百十三条规定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标准如下: 一、非法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十万以上;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二、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二十五万以上,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南京律师网。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我省执行标准不再执行南京律师网。。2022-12-14 20:41:14 延伸阅读: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害物质的认定 1.危险废物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2.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ersistentOrganicPollutants,简称POPs),是指具有高毒性......·单位负责人纵容随意排污是否构成污染环境单位犯罪? 对于污染环境单位犯罪认定的具体情形,刑法第338条和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应当结合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一般规定和相关解释进行认定。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什么是资源纠纷·自然资源局的职责范围·自然资源物权登记争议是否适用行政复议前置?·自然资源纠纷的特点 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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