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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根据原告诉讼请求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原告与被告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无效。
原告与被告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合同、离职证明、离职交接结束证明都能证明被告与原告之间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从属关系www.njlawyer.cn。原告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长达十年,《合伙人协议书》的签订是基于原告强制要求,也是被告为了继续在原告处工作才签订的 。
原告与被告在劳动合同中并没明确保密和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期限,被告离职后,原告也没有给予被告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没有生效,对被告没有约束力。
双方虽然签订过《合伙人协议书》和相关补充协议,其中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第二款约定:乙方在协议期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不仅合伙金十万元不予退还,而且还需退还剩余客户服务期相应的业务提成;以及合伙人补充协议约定:如乙方在负责的项目合约期内离职必须退还此项目提成的30%作为后期人员的服务费,此类条款相当于要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且原告也没有给予被告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因此《合伙人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中关于被告自动离职要退还原告相关工资提成的约定是违法和无效的。
2.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伙人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中,关于违约的相关约定无效 。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四十七条相关规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退伙,如违反规定退伙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因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伙人协议书》约定:乙方在协议期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不仅合伙金十万元不予退还,而且还需退还剩余客户服务期相应的业务提成;补充协议约定:如乙方在负责的项目合约期内离职必须退还此项目提成的30%作为后期人员的服务费。该约定违反了《合伙企业法》关于退伙的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被告作为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约定 。现被告已按合法程序离职,原告已同意被告离职并出具了《离职证明》,并且退还了被告全部10万元的合伙出资,被告也完成了工作交接任务,合法的完成了退伙程序,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故而无需给原告任何赔偿费用。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双方的合伙协议虽然约定了禁止被告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但仅限于在合伙期间内有效 。原告在工商登记处记载的经营范围有广告设计、电影制作、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企业管理培训、艺术培训。被告离职退伙后创办舞蹈班既没有与原告的经营范围有重合之处,更不存在违反竞业限制这一说,且被告的舞蹈班也没有实际招生,目前一直处于停业状态。被告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经营损失,也无需对原告作出赔礼道歉。
3.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已经解除,且原告已退还了被告的合伙份额,双方就提前退伙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9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所有工作均已交接完毕,2019年9月23日,原告通过被告母亲的支付宝账号,将被告入伙时的10万元出资全额退还给被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已经解除,且被告在原告处的财产份额也已经交接完毕,原告向被告两次出具离职证明,并退还被告全部10万元出资额,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就劳动关系以及合伙关系的解除,已达成一致意见,且已经履行完毕 。原告已用实际行动与被告就提前解除《合伙人协议》达成新的意见,被告不需要按照《合伙人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中的违约条款对原告进行赔偿 。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伙人协议书》中关于的违约的约定属于无效条款,且原告与被告关于离职、退伙的相关事宜已经处理完毕,离职手续和10万元合伙出资费已得到原告的确认和退还,双方不存在任何纠纷。现原告起诉被告是民事权利的滥用,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www.njlawy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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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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