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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属于合同迟延履行纠纷的案件
原告为被告供货,被告支付货款,至2017年,双方通过企业询证函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0万元。其后原告继续为被告供货,被告一直迟延支付每一笔货款,至2019年7月,被告支付完毕(尚欠原告69元)
2019年9月被告口头承诺愿意按照每个月5万元补偿给原告,共计人民币15万元,但被告未履行www.njlawyer.cn。
2019年底原告委托我所诉讼,要求被告按照合同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即资金占用利息 。
2020年我所诉至六合调解未成,其后又诉至江北新区法院调解成功。被告支付1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
本案中关键即迟延履行是否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违约及资金占用利息。我方认为应当承担
首先: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即迟延履行的资金占用利息
其次:迟延履行构成合同违约,且属于经常性恶意迟延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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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迟延履行纠纷案件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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