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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z某某本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依法进行了阅卷,并询问了被告人,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被告人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不持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如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情节:
1.z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辅助性或次要作用,属于从犯。z某某只是将制造枪支的活塞和无缝钢管交给其朋友李某某进行焊接,z某某自己并没有制造枪支,在制造枪支过程中,只起到了次要作用www.njlawyer.cn。根据刑法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
2. z某某到案后已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属于坦白。
3.z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向公安机关递交了悔过书,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4 z某某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 。
z某某将所有的枪支配件分散藏匿,有的配件在报废车引擎盖里,有的配件在隐蔽的墙角处,有的在墙根处,如果不注意很难发现。此外,z某某藏匿枪支配件的地点偏僻,很少有人前往,枪支流失给社会造成的危险性较小 。
5. z某某系初犯,其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之所以改造枪支纯粹是为了打野图玩,并不是为了用于其他危险目的;
6. z某某是家中主要的经济来源,妻子长期没有工作,还有一个四岁的年幼女儿和年迈的父母需要抚养,如果免于处罚,更能让z某某深深地体会到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法原则,让他保住来之不易的工作,以便其更好的为社会服务。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量刑时参考!
辩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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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枪支罪案件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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