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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胡德双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事实清楚,根据南京市江北新区分局出具的证明,可以认定原告在被告的雇佣下干活受伤,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误工费www.njlawyer.cn。
(一)医疗费 50083.36元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因为被告承担全责,得出医疗费用50083.36元,应当予以支持。
(二)护理费 9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三)残疾赔偿金104920.32元 。经过对原告的伤残鉴定,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四)伤残鉴定费2900元。原告出院后,为了确定伤残程序,到了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花费2900元。
(五)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原告因自己的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伤害,并且造成终身残疾构成十级伤残,不能与正常人一样过着正常的生活,原告主张5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又合情合理,因此应当得到支持。
(六)营养费2700元。鉴定意见建议营养期90天,30元/天,故营养费为30元/天×90天=2700元 。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30元/天×11天=330元。
(八)交通费500元。根据原告和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九)误工费31886.5元 。(63773/2根据2018年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平均工资来计算)
合计:207320.18元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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