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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w某某,女,汉族xxx
被告一:滁州市w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北路xx
被告二:F某某,男,汉族xx
第三人一:滁州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滁州市琅琊区凤凰西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XX 局长
第三人二:m某某,女,汉族xx
诉讼请求
判令1、确认w某某不具有滁州市w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股东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资格;2、滁州市w某某商贸有限公司、F某某协助w某某变更或注销工商登记中关于w某某股东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登记;3、滁州市w某某商贸有限公司、F某某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声明及向w某某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
2019年11月22日,w某某得知,w某某被登记为滁州市w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www.njlawyer.cn。经查询,滁州市w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在滁州市琅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资本460万元,地址为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北路115号(天一市场)119-03室,法定代表人为w某某,且滁州市琅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留存法定代表人w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与w某某所持身份证号码一致 。而w某某从未申请注册公司,也未授权委托他人办理过公司成立的相关手续,关于w某某签字的手续均为他人假冒。W某某、F某某素不相识,从未有经济合同关系,也从未在滁州市w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从事过相关管理和营业活动并受益 。F某某盗用w某某的身份证号信息,冒充w某某在滁州市w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文件上签名,严重侵犯了w某某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
此致
滁州琅琊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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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或注销股东案件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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