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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
原告:b某某,男,汉族
被告:南京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G某某城市合伙人合作协议》;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服务费用114800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114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网上搜索“罗森”便利店加盟时,被告的工作人员主动联系原告,向原告推荐“G某某”加盟,并承诺其经营“G某某”多年,拥有成熟的运营体系和丰富的经验,可以提供诸多加盟福利,且加盟成本很低www.njlawyer.cn。2020年9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G某某城市合伙人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在杭州市临安区共同合作以被告的名义推广G某某便利店品牌以及招募便利连锁店投资者,被告授权原告在被告批准的G某某便利店内使用“G某某”、“BIANLIZAN”以及合同上所示品牌标识,原告在合作区域设立及经营合作G某某便利店 。原告支付服务费用114800元,合同期限自2020年9月22日至2023年9月21日。被告向原告提供包括选址、店铺运营、人员管理、客户关系协调、公司产品的资料、业务培训、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等服务 。G某某便利店相关的设计、实施、监督、验收、相关设备购买等事项统一由被告进行安排操作,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建设及经营店面并承担相应费用,遵循被告关于连锁合作店、货品及店面经营的各项管理规定和经营理念,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实际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114800元服务费用,用于品牌推广和投资者招募,但被告未向原告提供任何服务,被告甚至因原告询问效果图、工作人员情况,就将原告拉黑、踢出微信群 。原告通过深入查询,发现被告于2020年3月24日才注册成立,且没有特许经营资质,也不符合“两店一年”的特许经营条件,不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被告授权原告使用的“G某某”、“BIANLIZAN”以及合同上所示品牌标识,仍然在商标申请阶段,被告至今没有取得该商标的所有权,被告的实际经营情况均与被告承诺的不符。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被告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并要求退还全部服务费用,但被告一直不予回复。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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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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