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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
原告:z某某,男,回族
被告:南京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区域合伙人服务协议书》;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品牌使用费100000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区域合伙人服务协议书》,约定被告授权原告在甘肃省陇南市成县经营“精xx宝互动”AR奇幻儿童乐园,协议期限自2020年7月28日至2021年7月28日,品牌使用费100000元,被告向原告提供经营品牌店所必需的相关经营、服务、技术、信息等经验成果,被告在产品技术、店面选址、店铺经营、装修设计、人员管理等方面对原告及原告工作人员进行系统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原告遵守被告制定的管理、经营规范等一切标准www.njlawyer.cn。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实际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
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了100000元品牌使用费,但被告一直未协助原告完成店铺选址,也未向原告提供任何服务,后原告发现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合同前就涉及了多起诉讼,被告没有向原告披露其真实的经营状况,且被告授权原告使用的“精xx宝互动”商标2019年6月才取得,不符合“两店一年”的特许经营条件,也不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原告于2020年9月12日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全部品牌使用费,被告一直拖延不予答复。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
此致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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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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