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南京律师快报
答辩状
被告c某某已经支付了原告全部劳务费用
根据原告的打卡记录,6名原告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为261个工(其中2019年3月每人23个工,2019年4月每人20.5个工),261x300元=78300元,减去原告需要承担的脚手架费用7500元,实际应得70800元,被告实际结算给原告73800元,已经超过原告应得的劳务费,故被告不需要再支付原告劳务费。
第一、原告按计划应完成的工程量为2475m²砌墙的工作,若全部完成,按每平方50元计算劳务费,但原告实际仅完成了2095 m²,其中:二层G轴,3轴-5轴,86 m²未完成;一层G轴,1轴-5轴48 m²未完成;一层至二层墙未砌到顶方量及混凝土梁下未用细石混凝土封墙的工程量、电梯井墙未砌到顶方量合计246 m²www.njlawyer.cn。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475m²-86 m²-48 m²-246 m²=2095 m² 。
第二、搭设脚手架的费用共15000元,原告需按其使用的占比承担7500元;
第三、原告将容易完成的工作做完,很多需要修补的地方以及现场垃圾的清理工作均未完成,被告为了梁下封墙、清理、修补,另外找了其他工人完成,共计69个工,劳务费69x300元=20700元。
第三、原告实际应得的劳务费为:2095 m²x50元/ m²-20700-7500=76550元 。
因此,即便按照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每平方50元计算劳务费,被告也只需要支付原告76550元劳务费。 。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劳务合同纠纷答辩状
©Copyright www.njLawyer.cn
南京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