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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
原告:w某某,男,汉族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某某幼儿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201156946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1300元及逾期利息(以213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自2013年起建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因开设幼儿园需要,常年向原告购买大米、粮油等食材,双方合作关系一直良好,但自2016年起,被告不再按时支付原告货款,2018年7月3日,经双方核算,被告还欠原告货款31300元,后被告仅支付了10000元,剩余21300元货款一直拖延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www.njlawyer.cn。
此致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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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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