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起诉状

首页>>南京律师快报
    起诉状
原告:C某某,男,汉族
被告:S某某,女,汉族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子柴昊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在工作时认识,自由恋爱,于2011年7月15日在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登记结婚www.njlawyer.cn。2012年2月17日,婚生子xx出生南京律师网。婚后,被告一直没有尽到对家庭的责任,对儿子柴昊阳的生活、学习几乎没有过问,每天下班后都拖延到很晚回家,经常因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原被告双方已经无法共同生活,原告和家人多次与被告沟通未果。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继续共同生活只会令原告和儿子愈加痛苦,且儿子xx一直是由原告和原告的母亲照顾,柴昊阳本人也希望原告与被告离婚以后,和原告一起生活南京律师网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南京律师网

返还原物纠纷代理词 | 垫付款纠纷代理词

联系南京律师:
  >>电话:025-84110110

在线咨询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微信咨询

南京律师法律咨询



专业律师
最新咨询
  • ·违反道路交通法?6条罚款还扣分吗?
      违反道路交通法?6条罚款还扣分吗?...

  • ·因为车贷逾期十几天了,车贷公司用委托人跟我见面过也协商好了,
      因为车贷逾期十几天了,车贷公司用委托人跟我见面过也协商好了,然后才几天就没有告诉我一声偷偷把车开走了,这个应该什么办...

  • ·因为我们是门行区,申滨路1051弄,*博二村的,动迁房,已经
      因为我们是门行区,申滨路1051弄,*博二村的,动迁房,已经做了房产证,写了儿子的名字,没有我的名字,反过来写上我的名字...

  • ·户籍所在地怎么查
      户籍所在地怎么查
    ...

  • ·有效遗嘱纠纷,某人生前有3个有效的遗嘱
      某人生前有3个有效的遗嘱,其中第2个是公证遗嘱。他突然死亡,以公证遗嘱为准,还是以最后一个遗嘱为准??...

  • ·离婚怎么分配房产
      离婚怎么分配房产 ...

  • ·刑事拘留,抢劫和抢夺一般会判几年
      抢劫和抢夺一般会判几年,在拘留所拘留期间可以见面吗?一般会先拘留几天...

  • ·家庭暴力,请问家庭暴力怎么取证?
      请问家庭暴力怎么取证?...

  • ·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 1、若房屋和土地分开补偿,则土地按商业用途补偿,房屋及其附属...

  • ·分公司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分公司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现在有许多公司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为了方便生意的往来,许多公司选择在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 ·欠款未到期可以起诉对方吗?
      欠款未到期可以起诉对方吗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起诉,但必须证明对方明确表示了到期不还钱,或者证明对方到期无力归还,如果证明不...

  • ·根据法律规定一个欠钱不还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一个欠钱不还怎么办?1、根据法律规定一个欠钱不还所以直接去法院进行起诉。对于债务人有能力归还、但就是赖账不还...

  • ·新公司法注册资本限额的最低标准是什么?
      新公司法注册资本限额的最低标准是什么? 我国《公司法》于进行了相关条例的修整,形成了新公司法,其中主要修改了三个方面。...

  • ·离婚小孩的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因此即使父母离婚了,那也是不能改变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而此时,由一方实际抚养小孩的话...

  • ·逮捕令发布需要哪些条件?逮捕令下来多久开庭?
      逮捕令发布需要哪些条件? 逮捕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

  • ·恶意抢注商标侵权怎么办?
       一、恶意抢注商标侵权怎么办 在审查环节,对认定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的商标申请从严审查,主动予以驳回。具体有以下四种情...

  • 相关机构:
    ·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南京市滨江开发区派出所
    ·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区分局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南京市高淳区检察院
    ·全国律师黄页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程桥人民法庭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离婚纠纷起诉状
    ©Copyright www.njLawyer.cn
    南京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