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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答辩人:Y某某,男
被答辩人:Z某某,女
江苏DD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Y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 Z某某诉Y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本律师现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公司并未侵犯Z某某的权益
2021年12月23日,Z某某的图片才出现再其本人的微博上,首先,Z某某的..度不是很大,其次,该图片流传度很小,而2022年3月29日,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在申请注销,xx公司之所以注销,是因为长期的经营不善,公司早已停止生产UHU,也不再对外销售UHU,公司已不再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是不需要再侵犯Z某某的肖像权继续销售UHU。Z某某在2022年5月7日,取证被告一侵犯其肖像权,取证的时间点,公司正在注销公告期内,公司已经无经营行为,此时公司是不会再侵犯Z某某的肖像权的www.njlawyer.cn。本案中,公司早已不在经营销售UHU,已经无经营行为的情况下,是不会去做侵犯Z某某的肖像权的事情,故,公司不曾侵犯过Z某某的肖像权,Z某某要求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公司在销售UHU时的商业模式是将UHU销售给代理商,再由代理商销售给零售商,公司并未与零售商直接建立买卖关系,公司从未制作相关的侵权图片,零售商的侵权图片不是从公司获取,公司不曾侵犯Z某某的肖像权。2022年5月24日,公司在收到Z某某发来的律师函后,立即发表了声明,阐明本案的侵权行为确实不是公司所为,并联系了零售商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要求相关零售商将删除侵权图片。公司履行了自己的社会责任,但Z某某方视而不见,未给出任何回应,执意起诉公司,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应当驳回Z某某的诉求。
综上,本案Y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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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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