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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留异物的手术事故赔偿案
案情简介:新年之际,老赵全家团聚。举杯之余,老赵感到头愈来愈疼,突然左手无法动弹,家人立即将其送往当地县医院,经过CT检查,发现老赵右侧颅内血肿,医院建议必须立即开刀。
全家一商量,决定送老赵到条件较好的市医院开刀。在短的时间内,老赵被转到了市医院,市医院立即在全身麻醉下为老赵施行了“右侧开颅血肿清除+去骨瓣解压术”,手术很顺利。术后14天,虽然讲话仍有些含糊,但左手、左足已经能够活动,老赵回到了家中。
但好景不长。仅仅过了三个月,老赵突然出现四肢抽搐,双眼上翻,口吐白沫。全家又将其送到了县医院,诊断为“癫痫”,但检查不出任何原因。在治疗10天后,老赵症状有所控制即回到了家中。但没有多久,老赵又出现了“癫痫”症状。全家多方打听,后来到了上海市某医院进行检查。阅读了原开刀医院的出院CT片后,上海医院的医院立即判断颅内留有异物,复核另一张CT片,医师仍判断老赵颅内留有异物。经过讨论后,上海医院为老赵施行了第二次手术。术中发现,老赵的颅内有一异物,经核对为硅胶引流管的塞子,即为其行了“颅骨修补术+异物探查术”。出院后,老赵虽然持续服药,但“癫痫”显然已经无法控制,而且越来越严重,从一月发作一次到一月发作数次甚至几十次。
老赵家人为此与市医院多次商谈,但无法达成共识。后,找到了律师。
律师分析:律师分析后认为,这是一起较明显的医疗事故。无论按照原来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或者按照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此案均构成医疗事故。
本案焦点:老赵现在的损害后果应如何认定,即他的“癫痫”属于“中度癫痫” 还是“难治性癫痫”,这对医疗事故的定级非常重要。同时,对老赵现有的损害后果上,医疗因素应占多少比例,也就是说,老赵自身的疾病是否应承担一定的比例。
律师策略:律师准备了充分的材料并多方咨询有关,后律师为老赵提起了诉讼。
此案经鉴定,认定本病例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分析意见认为:1、市医院在对患者手术的过程中,违反了严格的“查对”制度,造成引流管末端硅胶塞子断裂脱落遗留在颅内,经CT检查又未能及时发现和取出异物,直至术后因“继发性癫痫”行第二次手术才取出异物。2、术后“继发性癫痫”为颅内血肿及颅脑手术创伤后常见并发症,但不能绝对排除颅内异物残留诱发癫痫发作的因果关系。目前根据患者“继发性癫痫”发作的频率及持续时间等临床表现,仅构成“中度癫痫”,尚未达到经正规抗癫痫药物治疗不能控制达两年以上的条件,故不属于“继发性癫痫”。老赵一家对该鉴定较满意。据此作出了判决。
律师体会:代理此案的体会是,在受理前必须对案件的进行全面的分析,特别是对一些看似很简单的案件必须充分考虑到它的难度,哪怕是对损害后果的确定都不能放松,应当进行科学的、客观的判断,这样才能得到及当事人的认可,案件才会有圆满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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