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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合议一起服刑罪犯减刑案。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6月1日施行以来,南京法院办理的首例减刑案。 徐某2003年至2005年间,因犯绑架罪、盗窃罪、收购、销售赃物罪,于2006年1月24日被连云港市新浦区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5.7万元。徐某在浦口监狱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被南京中院分两次共减刑三年三个月。此后,又因一次受监狱表扬、二次获监狱记奖、一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并因成功解救上吊自杀的同监舍服刑人员而具有立功表现,浦口监狱今年5月建议法院为该犯减刑。 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按照中央政法委年初出台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前往监狱听审。5月30日开庭时,来自行政机关、政法部门、企事业单位、教育系统的20多名市人大代表,实地观摩旁听。庭审中,执行机关代表当庭宣读减刑建议书,检察员出庭进行法律监督,服刑人员徐某出庭接受审理。执行机关当庭出示徐某受表扬、记奖、获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立功表现的原始材料,又申请了两位证人(同监舍服刑人员)出庭作证,接受法官、检察官询问。该案因需庭后评议,法院没有当庭作出裁定。 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杨律师解释: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 |
积分:545 | ![]() 减刑、假释程序要严格合法,杜绝法律漏洞。 |
![]() ![]() 积分:23326 | ![]() 同意以上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