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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持股会会员因劳动合同期满或被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开除等而离开本企业时,视作调离,可按本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可是十六条就一句话呀:第十六条 入股股金原则上不得抽回。我看不懂了不知道第十六条第一款在哪里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在北京一家公司工作了15年,1993~2007年,公司属于北京市民政局,大约在2000年的时候,民政局奖励了公司员工一部分股份,我有20万,同时我出资了10%。我于2007年期满离职,我的股份公司应该收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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