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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我从03年9月进公司至今,劳动合同只在08年签过一年,后一直未续签。社保在07年6月开始上的(注:没有按工资的标准,按社平的60%上的保险)。我从11月4日开始休假(期间住院一周左右),至今一直在休养(有病假条)。12月初老板打电话说只能修到12月底,到时不上班,就开除我。我的问题是1:老板这种情况开除我,我是不是只能拿到一个月的工资补偿?2:我主动提出离职,是不是可以要求一,补缴03年12月-07年5月的社保(三个月试用期满后);二,补缴没有按工资标准缴纳的部分保险金;三,补偿11个月的双倍工资;尊敬的律师期盼您指点迷津。谢谢,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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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积分:23326 | ![]()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三)重大疾病可视情况延长12-24个月病假,一般不超过24个月。 您已经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自己不要辞职,那样拿的补偿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