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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我们遇到了与公司产生一系列的劳资纠纷。其中一条是关于国家法定工作时间是每天8小时,但是公司的上班时间为7.5个小时。公司要我们把余下的0.5个小时留作周末加班且不计算加班费。请问公司这种做法符合法律法规吗?请问这种做法属于变相加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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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21702 | ![]() 您好,我国主要分为标准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三种。标准工时制度。首先要看你单位实施的是哪种工时制度,有无经过劳动局的审批,如果是标准工时制度的话,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时制度。只看工作结果,不问工作过程,是用人单位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可以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所以你这肯定是不合理的,星期六的时间应该算是加班可以要求加班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