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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青岛下面的县级市某外企员工,2008年4月14进入公司,职位是客服经理,合同工资为5000元每月。合同周期2年(即2008年4月14日起至2010年4月13日止)。2009年7月我发现自己怀孕,因为怕影响工作的关系,在还能胜任工作的前几个月里,没有和公司说明。公司也没有任何文件性规定孕妇知道自己怀孕后要书面形式汇报给公司知晓(但是当时公司很多同事已经知道我怀孕的事情)。2009年11月18日,公司人事经理找我谈话,我借此向他说明自己怀孕。谈话时他以不胜任工作为由,想为我调整工作岗位,薪水调至3000元每月(公司对于我的职位,没有指标性规定要完成多少业务量)。我不同意,他便说公司要解除合同。工作交接完毕,解除合同签字后,公司突然说暂时不解除合同,说让我放假回家休息,放假期间发放当地最低生活保障,600多元每月。我不同意,第二天到公司,公司给我发了放假通知让我签字(什么时候上班另行通知),没办法,我签字回家了,但是备注说本人保留意见,不同意公司安排。2010年3月15日我生下孩子,在家一直待到哺乳期结束。2011年3月22日公司通知我去解除合同。说赔偿我三个月工资,但是标准是按照3000元每月而不是按照合同工资5000元每月,一共9000元,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补偿。我有下列几个问题:1,解除合同补偿金是不是应该按照合同工资5000元每月补偿?需缴纳税收吗?当地在岗职工2010年平均工资是月均1850.5元/人。2,在合同期间,2008,2009,2011年的社保公司一直是按照当地最低标准缴纳的,而不是按照合同工资5000元每月(最低缴纳标准从来没有征求我的意见,更没有我的签字确认)。(不知道什么原因,2010年社保标准竟然提到4225元每月,这样我拿到的产假工资也是4225元每月。)我想向劳动部门举报这几年社保的差额,但是根据之前别人的经验,说是当地很多公司都是按照最低标准缴纳的社保,而政府出于保护企业的考虑,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劳动仲裁对于此类问题也是不予办理。我想问一下,如果是想走法律程序的话,如何走?3,现在我还没有去公司签字解除合同,想问一下,如果先签字解除合同后再追究上述问题2的话,可以吗?公司让我3月26日也就是明天先去公司签字解除合同,说是如果想走司法程序的话解除合同以后也不可以。4,如果我不签字解除合同的话,公司可以强行解除吗?按照之前的合同,已经到期,没有再续签。如果不可以强行解除的话,公司是不是还得给我发工资呢?谢谢您!热切盼望您的早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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