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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在一个国资项目投标中评为第一侯标人,规定在公示期三天内,第二候选人第二天投诉我公司交易员身份真假问题,(在公示期三天中直至第6天建设局下一个通知我公司交易员来接受询问,在此没有任何部门告知我公司何时因何事我公司已被投诉)。实际事情是,我公司这次参加开标的是冒充的,身份证、交易员证都是外面做的,我做的身份证内容及交易员编号内容也是按真实我公司的交易员做的,只是上面头像与我现在这个人不同而已,就因此被投诉后我把公司真正的交易员叫来向建设主管说明情况,说是我一直来进行交易的,当时他们叫我们提供原件,我们就提供了复制品交易员证及真实身份证给他们取证,(上面的头像明显不合的)。现在我们咬死是投标文件制作的瑕疵,我内容真实,身份合法!但是建设主管部门拿现在我提供的复印件到公安鉴定得出的结论,这是两个人!(还有我顶替的这个人原来是投诉方的职工)那么现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根据对方提供的原这个职工的资料及公安鉴定的结论,要废除我的资格。我现在打算咬死我顶替的这个人只是每次在报名拿资料及开标都是陪他而已。真正的交易员也是这样响应的!现在马上要进行行政裁决,我已经多次提出我们的观点和申诉,可建设主管部门不予理睬!我现在想下一步进行行政诉讼,1、建设主管部门下发的这行政裁决,在此之前出来了通知我公司当面告知情况以外,没有通知我公司进行投诉材料的认证及专家评委相关部门的公开辩证就下发裁决,这是不是违法《行政执法管理条例》的规定?是不是不能生效2、在根据中国招投标法中的释义解释;弄虚作假的认定和有重大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因素,很清楚明白。即便我我交易员证件是伪造的,但是那是交易员自己伪造自己的证明文件而已,而证件的用途是用在本公司的交易上。其身份内容真实我公司又予承认的。那么应该就认为是真实的。交易员的证件真伪又不影响评分标准,也不影响评委的评分条件。也不存在以中标为目的。这交易员证件真伪实质性根本就不会影响我公司的中标结果!3、对方投诉的时间方式是否按照规定合法情况不得而知?接受投诉的理由及相关证据是否合法?程序合法性?4、我当事人都没有承认的,建设主管报名鉴定的依据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是否违反《民事诉讼》68条及若干规定中的条款?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是否有从业资格?鉴定结论是否规范合法?5、第二中标人投诉的目的性有不正当竞争之嫌,他投诉的举证是说在开标交易场所看到我公司交易员根本不是本人之说,那就应该当场举报。评标结束第二天公示后才提出投诉?那么作为他在此评标结束之前是属于知情人的他,在当场验证开标过程中而又不提出异议?又当场举报?这样是不是可以视为他主动放弃了他应有的权利?是不是有规定这视为过了失效期?然而主动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过后又来恶意投诉然后想进行取代,这样的目的?这样的不公正公平的理由来扰乱建筑交易市场?建设主管部门又是为何受理该投诉?麻烦律师帮忙分析一下,公司已经出面对本次投标及本次投标的交易员认可,所有的投标文件内容都是实质性的响应。交易员的身份真实有效,代表的行为是合法的。那么仅仅只是证件的伪造而又不影响我公司的中标结果。而主管部门这样认定裁决。我这官司能赢吗?该怎样打?费用多少?有没有包打赢的把握?至于我公司人顶替报名开标的情况我现在咬死不认的,都说是每次都是带交易员去办理,交易员不是本地人情况不熟悉。伪造的证件是交易员本人在来报名的途中不慎丢失,因时间关系来不及正常补办就随手拿我公司的这个顶替人员相片去伪造的交易员证。但是过后为了前后一致就在这个项目上一直采用假的!因为伪造的证件上面头像不是交易员本人所以每次交易的时候都是叫上顶替的这个人一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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