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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14年2月2日应聘到公司工作,口头说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过后催促公司签合同,公司直到14年6月16号才签了合同,合同年限到16年7月7日。在此期间公司未给缴纳2月份至6月份的保险。2015年10月13号公司以公司转型为由口头通知要解除合同,我可以和公司要求哪些合理补偿。请律师给详细些。我也看了些《劳动合同法》,这是我自己理出来的,请律师看看是否合理。一:补偿我14年2月-6月份保险;二: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我解除合同,补偿一个月工资;三:补偿我2年的工龄,即2个月工资;四:试用期后到签合同前工资双倍计算;五:未休年假,按日工资三倍;六:星期六有时加班,未付加班费,按双倍计算。不知以上要求是否合理,有没有其他要补充的补偿,麻烦律师给个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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