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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2010年12月16日租进来,今天是2011年3月17日,也就是说,我16号收的房租,17号房子就被盗了,门上有1挂锁,和固定锁,而且门窗锁都没损坏,(被盗的经过是,租房者把房门的钥匙给他朋友回家拿一床被子,然后出门后,只锁了固定锁,挂锁没锁,等过了15分钟以后租房者本人回家开门,进门发现房内东西被盗,门窗和固定锁都没有损坏,然后告诉我后才报了警),现在的问题是,租房者说我在租房子给他的时候没有换锁(也就是说以前有人住过,其它人有钥匙),和房子出口处没有装监控为由叫我负80%的责任,但是我租房子给他的时候,开了一张押金收据条,条上写着(贵重物品自行放好,如有遗失自负),但当时租房时也没要求我换锁,我想请问下律师,我要负责任吗?(被盗物品有:900元现金,一台组装2500元电脑,和一部2000元手机,价格是租房者本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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