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江苏省南京市委常委、建邺区委书记冯亚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冯亚军自2011年起担任南京市建邺区区委书记,次年兼任该市生态科技岛管委会主任,2013年起兼任河西新城指挥部副指挥长。
其辖区范围除了作为南京未来新市中心的河西地区之外,还有该市与新加坡合作开发的未来南京富人岛“生态科技岛”。两个地区近几年来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城市建设速度迅猛。
德本律师说法:官员涉嫌违纪违法主要有受贿行贿、玩忽职守等。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从受贿罪的客观行为来看,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1)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索贿是受贿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鉴于索贿情况突出,主观恶性更严重,情节更恶劣,社会危害性相对于收受贿赂更为严重。因此,本法明确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2)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收受贿赂,一般是行贿人以各种方式主动进行收买腐蚀,受贿人一般是被动接受他人财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诺给予财物,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处罚: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鉴于索贿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主动向对方索取财物的行为,行为人乘人有求于己,把人民赋予的职权当作掠财的砝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刁难,不给钱不办事,迫使他人不得不给付财物,暴露出寡廉鲜耻、贪得无厌、不择手段的丑恶嘴脸。这种行为比被动地收受贿赂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人民群众极为痛恨,必须予以严惩。因此,本条还专门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所谓从重处罚,即根据其索贿所取得的财物的数额、情节、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在各相应档次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简历:冯亚军,男,汉族,1966年9月生,江苏海门人。大学本科学历,中央党校硕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3年8月参加工作。
曾先后任南京市栖霞区栖霞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南京市栖霞区副区长、党组成员;南京市栖霞区委常委、副区长、党组成员;南京市栖霞区委常委、副区长兼南京仙林大学城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秦淮区委副书记等职务。
2004年12月2005年1月任中共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委副书记、代区长;
2005年1月2011年6月任中共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委副书记、区长;
2011年6月2012年10月任中共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委书记;
2012年10月2013年1月任中共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委书记、南京市生态科技岛管委会主任;
2013年1月2014年3月任江苏省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建邺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4年3月至今任江苏省南京市委常委、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建邺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正厅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