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手机版
·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 > 刑事辩护>>报复陷害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报复陷害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南京律师网 www.njLawyer.cn [

摘要:对报复陷害罪的认定可以是分析此罪与一些相似犯罪之间的不同,但也可以是从内部出发,分析报复陷害罪的构成要件内容,判断哪些行为是可能构成此罪的。接下来,就让我们告诉您报复陷害罪的认定是怎样的吧。一、报复陷害罪的认定是怎样的(一)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

  对报复陷害罪的认定可以是分析此罪与一些相似犯罪之间的不同,但也可以是从内部出发,分析报复陷害罪的构成要件内容,判断哪些行为是可能构成此罪的。接下来,就让我们告诉您报复陷害罪的认定是怎样的吧。

一、报复陷害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一)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这里的民主权利是指公民的批评权、申诉权、控告和举报权。这些权利是我国公民享有的重要的民主权利,是公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或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

行为人必须是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即违反有关规定,超出职权范围,假借公事名义,陷害他人,在这个意义上说,报复陷害行为是一种渎职行为。报复陷害的力式多种多样,如制造种种理由或借口,非法克扣工资、奖金,或开除公职、党籍,或降职、降薪,或压制学术、技术职称的评定等等。如果所采取的报复陷害行为与行为人的职权没有关系,则不构成本罪。如行为人对控告人进行身体伤害的行为,就不是滥用职权,因而不构成本罪。

(三)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不可能滥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的,如果实施了报复陷害行为,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侵犯的客体,构成什么罪,就以什么罪论处。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报复陷害他人的目的。

如果没有报复陷害的目的,而是由于政策水平不高,思想方法主观片面,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对事实未能查清等原因,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处理不当,致使其遭受损失的,属于工作上的失误,不构成犯罪。

二、报复陷害罪与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区别

(一)犯罪客体不同。打击报复证人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民主权利。证人,是案件得到合法、公证处理的关键性因素之一,有些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证人的作用尤为重要。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客观表现为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利用手中职权,假公济私,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也可以是行为人没有利用职权而对证人采用恐吓、行凶、伤害等手段进行报复。打击报复证人罪侵害的对象只能是依法作证的证人。

(三)主观方面不同。两罪的主观特征都表现为直接故意,但行为人具体的故意内容不同。

(四)两者的主体要件不同。打击报复证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构成本罪,行为人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的公民;而报复陷害罪的主体则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以上就是由我们为您整理的报复陷害罪认定的具体内容,不知道有没有帮助各位解开疑惑。实践中,报复陷害罪与打击报复证人罪是有一些相同点,由此导致很多人分不清楚,上文中已经具体的区分了这两个犯罪,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报复陷害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事发地*
<<手机号*


■ 法律问答
·食品厂52%的股权持有者,土地拍卖了
·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呢?,就是我是做粮油生意的
·我们是农村改造,回迁房地下车位产权应该归属谁所有?
·离婚,争抚养权。加急!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出现交通事故后到交警队做的笔录当时有些情况我没有回想清楚。现在我想起来的情况跟当
·对方违章掉头撞伤当事人,交通队说对方全责,当事人牙齿掉了一个
·我是在南京当兵,于2014年左右在别人那借的钱然后每个月
·劳动工伤 劳动纠纷,律师好!本人家里开了个小作坊
·公司可以不给宿舍个人用品放行单吗
·这合法吗?,医疗期内主动上班就可以视为放弃医疗期吗?公司以此为借口解雇了我公司对
·右肩粉碎性骨折肩袖肌腱断裂,交通事故评残几级?
·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平阳镇第二看守所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家里人可以
·劳动事故 老板不拿钱
·房贷保险退保时保费如何计算
·交通事故无责任赔赏是什么意思 该这么办啊
·我驾驶面包车正常行使,对方醉酒步行横穿马路,并拦车,导致我方

■ 相关内容
·持有假币罪的范畴是怎样的
      生活中,制造、销售假币是一种害人害己的做法。其实,现如今的这种犯罪形式已经很少见,但是假币并没有根本的从市场上杜绝。还是有少数的犯罪分子抱着侥幸的心理在制造销售假币,挑战我国的法律底线。在下文中,我们将详细的为您介绍持有假币罪的范畴是怎样的?一、持有假币罪的范......


·江苏省盗窃罪量刑意见内容
      对于盗窃罪,其实算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犯罪了,现实中针对具体的盗窃行为,其实多数都是要结合具体的犯罪数额才能定罪的。虽然《刑法》中对盗窃罪的量刑作出了统一的规定,但实际操作的时候,结合各个省市的情况不同,允许对盗窃罪作出具体的量刑意见。下文中我们带......


·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条款是比较详细的,但是,每一法条的针对性都是不一样的。对于我国的公民和执法机关,不得违反刑诉法中的规定。由于刑事诉讼法的条款比较多,我们在这里就不给您详细解释了。在下文中,专门为您梳理了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是什么?一、刑诉法第一......


·酒后逃逸怎么处罚?肇事逃逸后自首怎么判刑?
      酒后逃逸怎么处罚?肇事逃逸后自首怎么判刑?一、酒后逃逸怎么处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地下车库土地使用年限是多少年?
      地下车库土地使用年限是多少年?我们在进行买房的时候,相信很多家庭也是会买地下车库的,而且,对于商品房来说,一般是有一定的使用年限的,那么,对于地下车库土地使用年限也是有相关的限制的吗?其实,对此,我们是有一定的法律规定来进行约束地下车库的土地使用年限的,一起来了......

·在外“打拼”的人一般都会涉及到租房问题,而近年来,关于租房的
      在外“打拼”的人一般都会涉及到租房问题,而近年来,关于租房的纠纷却经常发生,比如:租期未到,出租人为了卖房,要求承租人搬走等。那么,在法律上,出租人可以提前收回房屋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解答。一、出租人可以提前收回房屋吗一般而言,在房屋租赁......

·涉外收养的被收养人如何办理出境手续?
      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被收养人出境前,收养人应凭收养登记证书到收养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出境手续。...

·什么情况下要起诉离婚?
      实践中,不是所有的夫妻在想要离婚的时候,通过诉讼方式都是可以最终解除婚姻关系的。毕竟适用诉讼离婚也是需要满足规定的情形才可以,那一般什么情况下要起诉离婚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什么情况下要起诉离婚起诉离婚就是具备合法夫妻身份......

·终审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离婚,属于夫妻双方因各种原因实在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了之后的最佳选择。离婚有多种方式,一种是双方和平协议离婚,这种离婚影响最小;另外一种就是,双方分歧比较大,只能通过诉讼进行离婚,有可能会经过多轮诉讼才离成。终审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下面我们就给您分析下......

·工程质量事故判刑标准是什么?
      工程质量事故判刑标准是什么近年来,尽管国家对于工程质量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但是总是有一部分人抱着侥幸的心理,在工程质量上,上下串通一气,马马虎虎的进行验收。工程质量如果不过关,所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极大的损失。所以如果发生了工程质量事故,是会依......

·讨债技巧—反客为主催款兵法
      反客为主作为成语,它的意思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主人不会招待客人,而反而受到客人的招待。在催款活动中,此法强调要掌握催款的主动权,通过各种方式设法控制债务人。  作为兵法,反客为主的古文解语是:“乘隙插足,扼其主机,渐之进也。”  在以济生活中,反客为主催款兵法其......

·杭州工伤鉴定十级是怎样的?
      我国法律规定工伤鉴定分为十个等级,且十级是最轻的一个等级,而各个地区的鉴定标准都不受影响且每个等级的鉴定标准有所不同,在员工受伤后就应该进行工伤鉴定,以保障用人单位进行工伤赔偿,那么杭州工伤鉴定十级是怎么样的?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一、杭州工伤鉴定十级是......

·解出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怎么计算?
      年轻人都有一股冲劲,很少会在一个工作岗位上干的太久,而对于那些工作了十几年甚至是几十年的老员工,当他们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时候用人单位不是仅仅一句话就可以的,除了劳动合同的解除之外还有经济赔偿金的,对于解出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中做了详细的规定。......

·假冒专利罪的定义
      1、假冒专利罪的定义指违反国家专利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假冒专利罪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专利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而冒充专利行为和专利侵权行为则完全被排除在刑罚处罚之外。从国家专利制度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看,冒充......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微信号
最新咨询
·食品厂52%的股权持有者,土地拍卖了
·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呢?,就是我是做粮油生意的
·我们是农村改造,回迁房地下车位产权应该归属谁所有?
·离婚,争抚养权。加急!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出现交通事故后到交警队做的笔录当时有些情况我没有回想清楚。现在我想起来的情况跟当
·对方违章掉头撞伤当事人,交通队说对方全责,当事人牙齿掉了一个
·我是在南京当兵,于2014年左右在别人那借的钱然后每个月
·劳动工伤 劳动纠纷,律师好!本人家里开了个小作坊
·公司可以不给宿舍个人用品放行单吗
·这合法吗?,医疗期内主动上班就可以视为放弃医疗期吗?公司以此为借口解雇了我公司对
·右肩粉碎性骨折肩袖肌腱断裂,交通事故评残几级?
·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平阳镇第二看守所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家里人可以
·劳动事故 老板不拿钱
·房贷保险退保时保费如何计算
·交通事故无责任赔赏是什么意思 该这么办啊
·我驾驶面包车正常行使,对方醉酒步行横穿马路,并拦车,导致我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