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手机版
·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 > 刑事辩护>>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有什么不同
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有什么不同
南京律师网 www.njLawyer.cn [

摘要:聚众斗殴罪中的伤害行为,虽然与故意伤害行为一样,都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但它们又有实质性的区别。那么,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到底有什么不同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有什么不同聚众斗殴罪,刑法第292条采用简单...

  聚众斗殴罪中的伤害行为,虽然与故意伤害行为一样,都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但它们又有实质性的区别。那么,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到底有什么不同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有什么不同
聚众斗殴罪,刑法第292条采用简单罪状的方式对该罪作出规定。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在认定聚众斗殴罪时就产生很多问题:
第一,什么样的行为是聚众斗殴?首先是聚众,一般认识是明确的纠集、召集行为,仅有乙方聚众即可构成本罪;接着是斗殴,是指相互以暴力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说白了,聚众斗殴就是找几个人一块去打架,因此本罪一般是共同犯罪。而且可以分出来组织者和积极参加者以及其他参与者,法律只惩处前两者,在前两者中可以分出来主犯和从犯,在定罪量刑上都会有差别。
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二者区别的根本标志在于犯罪动机。聚众斗殴罪中的伤害行为,虽然与故意伤害行为一样,都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但是它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在伤害行为中,通常表现为为了称王称霸,充英雄好汉而惹事生非,与对方争个高低。所以,凡是为了争霸“势力范围”,或者明确表示要打服对方,而行凶伤人的都是聚众斗殴中的伤人行为。
而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行为,则往往是对自已或自己一方所认识的人,由于宿仇旧恨而起意伤害对方,它在事先具有明确的伤害对象和伤害故意;如果是临时起意伤害对方,也往往是因为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明显的在对方一边,或者在互殴中伤害他人,这种情况往往是双方都有过错,责任不易分清。
当然,本条第2款明文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说明在聚众斗殴活动中,一旦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一律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是对犯罪的一种转化型规定。
二、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标准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聚众斗殴一次,参与人数少、无人员轻伤、社会影响较小的,首要分子为有期徒刑一年,积极参加者为拘役或者管制刑;聚众斗殴次数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个月;轻伤每增加一人,根据损伤程度,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轻微伤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期增加六个月或者刑种升格。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情形之一(含同种情形),刑期增加一年;轻伤每增加一人,根据损伤程度,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轻微伤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三个月。
(三)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
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考虑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综合量刑要素,依第一百四十条量刑,可行使六个月以内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四十一条量刑,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四)缓刑适用但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曾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治安处罚的;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两个以上情形的。
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的差异,我们就为您整理到此了。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虽然具体都是实施了伤害行为,但他们具体侵犯的法益是不同的。另外,在量刑处罚方面,规定的也不太一样。

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有什么不同

<<事发地*
<<手机号*


■ 法律问答
·我可以要回加班费吗。,我姐姐在厂里上班
·帮帮我,我去帮人开挖掘机不小心撞坏了工地一堵墙
·他们有权利在拖欠吗?会拖欠多久?
·沈律师您好,我结婚一年七个月,小孩9个月,因夫妻性格不和,造
·丁字路口是圆头红灯,双左转车道,水泥路面,晚上路标看不清楚,车辆向右转,扣分冤不冤枉
·请问,电动车与摩托车在乡村公路碰撞
·江苏南通唯一贷款的商品房可以强制执行吗
·可否查到某个人在不在看守所内
·我跟我前夫离婚了、离婚协议这个房屋是留给女儿的、但
·滚借了多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款,还不了不知怎么办,
·律师请问现在的黄标车还能检吗?
·兄弟二人因为土地产生纠纷,咨询一下土地的归属权利如何争取
·你好,我们结个月,我是女方想提出离婚,是否还需退还彩礼?
·淘宝未授权销售问题,不能
·能否办理保外就医
·如检举情况不属实会造成诬告

■ 相关内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都有哪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都有哪些?如果我们的人身权利在生活遭到了侵犯,那么我们就可依法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责任;如果加害者在加害过程中造成了我们人身财产的损失,我们同样可追究其民事责任。但是这类诉讼案件的赔偿司法机关明显不能用单纯的民事诉讼赔偿原则来作为裁决依据......


·怎样判定强奸罪是否成立
      一、怎样判定强奸罪是否成立强奸罪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罪名,往往会产生很多争议。一个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仅就中国大陆的刑法来说):(1)强奸罪的主体必须是男性,也就是说中国刑法认为:女性是不可能强奸男性的;(2)强奸罪的客体必须是女性,也就是说中国刑法认为:男......


·碰到信用卡诈骗罪向谁立案
      近年来,我们国家的经济、科技、网络等在高速发展,银行也随着发展得更加完善,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册并使用信用卡。但是在发展的同时,信用卡诈骗也渐渐的出现。那么,信用卡诈骗罪向谁立案呢。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们会进行讲解。一、碰到信用卡诈骗罪向谁立案?1、派出所没有权利......


·新刑法偷税漏税罪立案标准?
      新刑法偷税漏税罪立案标准?在日常生活中,尤其是做生意的人,一些贪污犯经常会因为逃税漏税等诸多问题被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免不了经济补偿或者是牢狱之灾。对于偷税漏税罪来说,并不是一偷税漏税就会被定罪,而是要满足刑法规定的立案标准。那么新刑法偷税漏税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呢......


·建筑工程质量简报的结构有哪些
      建筑工程质量简报的结构有哪些建筑工程需要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建设的,同时也要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标准,简单的说就是工程质量达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以及结束以后,都需要按照要求发布建筑工程质量简报,对工程质量进行必要的说明,但是具体的工程质量简报该怎么写,可......

·保险理赔中财产损失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以下简称财险条款)第十......

·如何对非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自己修的道路、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道路、厂矿企事业专用道路以及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道路等,均不属于法定道路。在这些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一般称之为非道路交通事故,那么此时该如何对这类事故进行处理呢?以下是具体介绍。有关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不触犯......

·土石方工程质量等级如何划分?
      土石方工程质量等级如何划分?在高楼大厦建设前,施工单位会在工地上进行土石方工程,将地基打牢。土石方工程是基础工程之一,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后续施工,并且对整个高楼大厦的质量都产生影响。建设方对工程进行验收后,要确定工程质量等级。那么土石方工程质量等级如何划分......

·员工丧假规定是怎样的?期间工资是否发放?
      丧假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死亡后为了料理丧事给予的假期。但是丧假一般不得超过5天,当然如果有些是在省外假期是可以酌情考虑增加的,但是相关规定是除路程外一般不得超过7天。当然在丧假期间的工资等方面也是照常发放的。那么关于员工丧假规定具体是怎样的呢,接下来为您......

·自然资源物权登记争议是否适用行政复议前置?
      自然资源物权登记争议不应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5号《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款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

·实际履行原则的的例外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排除实际履行原则的适用:          1、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当标的物灭失时,实际履行标的已不可能。          2、义务人不能按期交付标的,使实际履行对权利......

·离婚撤诉申请书格式该怎么写?
      离婚撤诉申请书格式该怎么写?一、离婚撤诉申请书格式离婚撤诉申请书申请人:(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请求准许申请人撤诉撤诉请求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一案,贵院已经立案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现在因原因,依法申请撤诉,请予准许。......

·出现了管辖争议需要指定管辖,哪个机关有权决定?
      关于行使指定管辖的机关,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这是由于,指定管辖权是一种行政决定权和行政领导权,指定管辖的决定一经作出,被指定管辖的行政机关就必须遵守执行,而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决定权和领导权的只有其上级行......

·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包括哪些
      我国规定的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当然这不包括数罪并罚的情况。除此之外,适用有期徒刑的,也有对象的要求。那到底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包括哪些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包括哪些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可依刑期不同而有所不同。......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微信号
最新咨询
·我可以要回加班费吗。,我姐姐在厂里上班
·帮帮我,我去帮人开挖掘机不小心撞坏了工地一堵墙
·他们有权利在拖欠吗?会拖欠多久?
·沈律师您好,我结婚一年七个月,小孩9个月,因夫妻性格不和,造
·丁字路口是圆头红灯,双左转车道,水泥路面,晚上路标看不清楚,车辆向右转,扣分冤不冤枉
·请问,电动车与摩托车在乡村公路碰撞
·江苏南通唯一贷款的商品房可以强制执行吗
·可否查到某个人在不在看守所内
·我跟我前夫离婚了、离婚协议这个房屋是留给女儿的、但
·滚借了多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款,还不了不知怎么办,
·律师请问现在的黄标车还能检吗?
·兄弟二人因为土地产生纠纷,咨询一下土地的归属权利如何争取
·你好,我们结个月,我是女方想提出离婚,是否还需退还彩礼?
·淘宝未授权销售问题,不能
·能否办理保外就医
·如检举情况不属实会造成诬告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