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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履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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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债的标的:债务人除了必须按照规定的标的履行外,还必须按规定的数量和质量履行义务。数量不得超出或减少。超过或少于规定数量时,需要债权人同意。债权人未经同意时,可以拒付超出部分的价款。超出部分如是物品时,债权人应妥为保管和保养,保管和保养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少...

  1。债的标的:债务人除了必须按照规定的标的履行外,还必须按规定的数量和质量履行义务。数量不得超出或减少。超过或少于规定数量时,需要债权人同意。债权人未经同意时,可以拒付超出部分的价款。超出部分如是物品时,债权人应妥为保管和保养 ,保管和保养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少于规定数额的,债务人负违反债的责任。在经济合同中,不超过法定货物自然减量标准的,不视为少交。在质量方面,如果债的标的物的质量要求不明确,按照同类物品或者同类劳务的中等质量标准履行。社会主义组织间经济合同的债务履行,必须按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所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方法、验收规则和其他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2。履行期限:债务人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如果债的履行期限不明确,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向对方履行义务,也可以随时请求对方履行义务,但是应该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未经债权人同意时,债务人不得擅自提前或延期履行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债务。如果债务人擅自提前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接受后仍按规定时间付款并由债务人支付物品的保管、保养费用。公民之间的债务,如果履行期限是为债务人的利益设定的,如借贷合同,债权人无权请求提前履行,而债务人则可以提前履行。如果履行期限是为债权人的利益而设定的,如保管合同,则债务人不能提前履行,债权人可以提前履行。3。履行地点:债务人必须按照规定的地点履行债务。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如果债的标的是交付建筑物,在建筑物所在地履行;如果是给付货币,在接受给付一方(债权人)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债务人)的所在地履行 。4。价款:债务人必须按照规定的价款履行债务。价款不明确的,按照物价管理机关或者劳动管理机关的规定履行;没有规定的,参照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履行。在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中,如果执行国家订价而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在中国,经济合同用货币履行义务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企、事业组织之间用货币履行义务,除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现金履行的以外,必须通过银行、信用合作社或其他合法的金融机构转帐结算。5。履行方法:债务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方法履行债务。如果债中明确规定一次履行,当事人就应该一次完成债中规定的行为;如果债中规定分次履行,当事人就不能要求一次履行,而应按约定分期分批履行。如果债中没有明确规定一次履行或分次履行,那么原则上应一次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债务人的部分履行。6。受领证书:又称收据,是对证明债务已经履行的文书。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对受领证书特别重视。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有权要求债权人给予受领证书,但债权人没有先行给予受领证书的义务。债务人手中持有的受领证书就推定债务已经由于履行而消灭终止,债权人如提起债务履行之诉,举证责任就要由债权人担负。如果就债权立有证书(如借据),那么,债务人除要求给予受领证书外,还可要求返还此项债权证书。7。提存: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特殊方法。即遇有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无行为能力而其代理人又不在、或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等情况时,经法院裁定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存。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提存后,债务就认为已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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