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手机版
·首页 > 法律知识 > 建筑工程 > 土地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是多少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是多少
南京律师网 www.njLawyer.cn [

摘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是多少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概念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重大意义。国家作为国有土...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是多少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概念
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重大意义。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并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体单位和个人来使用。国有土地的收益权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实现,一部分由国家通过收取土地使用税(费)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形式来实现。由于中国法律禁止土地买卖,国家土地所有权一般不能流转,因而国家对国有土地的处分权主要是对土地使用权而言,划拨、出让或者确认、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利,都可以理解为对土地的一种处分。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国家土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有一部分也可以有限制的由土地使用者来行使。在农村,农民使用国有土地和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了在法律概念上不同外,其他方面已没有本质的区别。国家在收回农民长期使用的国有土地时也要给以适当补偿。依法有偿受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为一种完整意义上的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赠与、继承、抵押,与一般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同的是“有偿”、“有期”,这是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对使用权进行的一种限制,是实现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措施。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
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1994年1月1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宗地出让合同)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年,自领取该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的规定以及1995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出让合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依法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的意见,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始起日期应当确定为自领取或者颁发土地使用证之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是按照用途的不同分别规定,居住,工业,商业用地的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有不同的相关规定并且开始和结束的日期也是从领取或者是颁发使用证的日子算起的,所以您在关注这一问题时一定要注意土地用途和领取时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是多少

<<事发地*
<<手机号*


■ 法律问答
·一个母亲犯了刑事罪她女儿才3个月大 请问会被拘留吗
·成立性骚扰具备那几个条件?
·1422日入职,马上合同就要到期了,公司717号提
·老公单位填退税表格需要填写我(老婆)的身份证号码吗
·唐律师方便时联系我,有事需要您的帮助
·您好,我在一家监控公司就职,在工作中安装摄像头时从三米高的屋
·工伤保险,具体事宜电话或者见面沟通
·你好,我刚买的新车还是临时牌,被别人装翻了,挺严重我能要求对方车主给我换新车吗?我是分期付款买的才五
·抚养费,你好,你好,我07年协议离婚。自愿不要抚养费,
·有个朋友借我钱,说好分期,结果已经逾期两个月,马上到第三个月
·与醉酒方冲突致伤法律上怎么判决?急求帮助
·会计被冒充领导的QQ诈骗了,会计没有核实是不是老板本人,但在
·公司在镇江老板跑了,公司上海负责人为公司以个人承诺担保偿还债
·两前借别0万元钱,没有写借条,现在别人不还应该怎么办?
·关于债权债务与维权
·汽车配件,您好我被广东卖汽车配件的骗了我给他汇完款他就不接电话了怎么办

■ 相关内容
·最新甘肃省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甘肃省征地补偿标准相关法律规定,政府的征地行为必须按照流程进行,在征地方案被批准后,可以开始征地事宜。在征地后,需要按照既定的征地补偿方案进行补偿,由于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是存在较大的差异的,故而各地补偿标准也是不一样的,我们给您带来的是最新甘肃省征地补......


·厦门征地补偿投诉途径是什么?
      厦门征地补偿投诉途径是什么?厦门作为我国东南沿海的经济重镇,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加快,城市用地问题日益突出;而征地是解决的重要途径。但是,很多人对于厦门市征地补偿纠纷的解决方案的内容不是很了解。那么,厦门征地补偿投诉途径是什么?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


·农村宅基地有继承权吗?继承的过户手续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并不能归属于个人财产领域,所以个人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并不能进行非法转让买卖和使用。那么,农村宅基地有继承权吗?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继承?继承的过户手续是什么?为您进行解答。一、农村宅基地可以继承吗《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


·贵州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贵州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贵州位于高原之上,地质环境较差。所以在原先交通设施建设技术弱后的时候,贵州的交通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所在。不过,在目前的条件下,可以在贵州建设高速公路等交通运输方式。不过,由于地质条件的因素,在高速公路的选线上会占用人民使用的土地......


·破产清算组成员的组成有哪些?
      破产清算组成员的组成有哪些?一、破产清算组成员的组成有哪些?实际上清算有二种情况:1、由公司自行终止经营清算;2、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前者在解散事由出现的15日内由公司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建筑工程合同补充协议怎么写
      建筑工程合同补充协议怎么写建筑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发包人:________承包人:________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在《“安顺市普定县双龙苑商住楼工程”建筑施工工程合同》基础上,按照《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工程的具......

·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撤销有哪些
      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撤销有哪些法律依据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撤销是基于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赠与人通过法律手段解除赠与关系的一种法律现象,作为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受赠人在接受赠与的同时要完成合同所附义务才能享受赠与的一种法律关系,受赠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则不能享受赠与。关......

·职务侵占罪和挪用公款罪有哪些不同
      单从犯罪主体上来看,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犯罪,而挪用公款罪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那么除此之外,职务侵占罪和挪用公款罪还有哪些不同之处呢?现在,就让我们为您介绍一下吧。这两种犯罪有以下几点明显的区别: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资金......

·死刑复核法律法规有哪些内容?
      死刑复核法律法规有哪些内容?死刑复核是处理死刑案件必须要经过的一项流程,有许多罪犯由于严重危害社会安全而被判处死刑,但由于死刑是最严重的刑法,所以需要经过严密的审核才可以通过。刑法中对于死刑复核的定义,流程和内容有详细的规定,下文对死刑复核法律法规有哪些法律规......

·一方婚前隐瞒精神病史,另一方是否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是由我国原婚姻法婚姻无效事由的规定演化而......

·遇到家庭冷暴力如何处理
      遇到家庭冷暴力如何处理关于家庭暴力,虽然常见的是行为暴力,但实践中也有出现冷暴力和性暴力的情况。针对不同类型的家庭暴力,当事人在处理的时候采取的方式方法不一样。那现实中要是遇到家庭冷暴力如何处理才好呢?下文中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一、遇到家庭冷暴力如何处理所......

·拥有抚养权的权利可以放弃吗?
      一般来说,在夫妻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时,会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但是也存在双方都想放弃孩子抚养权,都想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的现象,其此种行为,在未婚母亲身上发生的概率更高。就我国相关法律规范来看,拥有抚养权的权利可以放弃吗?一、拥有抚养权的权利可以放弃吗?婚姻法第二十......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解除权
      一、承租人的解除权  1、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就是说在租赁房屋具......

·解聘赔偿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作为一家企业,不管是上市企业还是私营企业,都会遇到需要解聘员工的情况,有可能是企业需要重组,有可能是员工不适合本企业,又或者是其他某种原因。不顾那是什么原因,我们都需要知道,只要发生解聘,就必须有解聘赔偿。今天,我们就在网上收集了一些关于解聘赔偿的相关知识。......

 
南京土地使用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微信号
最新咨询
·一个母亲犯了刑事罪她女儿才3个月大 请问会被拘留吗
·成立性骚扰具备那几个条件?
·1422日入职,马上合同就要到期了,公司717号提
·老公单位填退税表格需要填写我(老婆)的身份证号码吗
·唐律师方便时联系我,有事需要您的帮助
·您好,我在一家监控公司就职,在工作中安装摄像头时从三米高的屋
·工伤保险,具体事宜电话或者见面沟通
·你好,我刚买的新车还是临时牌,被别人装翻了,挺严重我能要求对方车主给我换新车吗?我是分期付款买的才五
·抚养费,你好,你好,我07年协议离婚。自愿不要抚养费,
·有个朋友借我钱,说好分期,结果已经逾期两个月,马上到第三个月
·与醉酒方冲突致伤法律上怎么判决?急求帮助
·会计被冒充领导的QQ诈骗了,会计没有核实是不是老板本人,但在
·公司在镇江老板跑了,公司上海负责人为公司以个人承诺担保偿还债
·两前借别0万元钱,没有写借条,现在别人不还应该怎么办?
·关于债权债务与维权
·汽车配件,您好我被广东卖汽车配件的骗了我给他汇完款他就不接电话了怎么办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