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手机版
·首页 > 法律知识 > 医疗纠纷 > 医疗诉讼指南>>医疗纠纷的处理与索赔有哪些
医疗纠纷的处理与索赔有哪些
南京律师网 www.njLawyer.cn [

摘要:医疗纠纷的处理与索赔有哪些规定?一、医疗纠纷的处理办法第一条 根据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下列情况属于《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医疗责任事故:(一)对危、急、重病人片面强调制度、手续,推诿、拒...

  医疗纠纷的处理与索赔有哪些规定?

一、医疗纠纷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下列情况属于《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医疗责任事故:

(一)对危、急、重病人片面强调制度、手续,推诿、拒绝抢救,或自己有能力处理而不负责任地转院(科),以致丧失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擅离职守,贻误诊断、治疗或抢救,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不按病情乱开药、开错药,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在诊疗工作中,明知病情疑难危重,不及时请示上级医生或不听从上级医生的指导,擅自处理,或上级医生对下级医生的请示报告不及时认真处理,以致延误诊断、治疗或丧失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违反手术制度,手术前准备工作草率,手术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或违反操作规程损伤重要器官、血管、神经,或将纱布、手术器材等异物遗留在病人体内,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违反接产原则或操作规程,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违反护理工作制度或操作规程,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违反药品管理制度,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或违反药物配伍禁忌,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药剂部门配错处方,发错药物,写错用法,贴错标签,毒、限、剧药品无明显标签,制剂中药物含量不符合标准,发现处方有明显错误不提出更正而照方发药,使用不合格或过期失效药品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违反技术操作规程,选错麻醉方式,错用麻醉药物或麻醉过量,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违反药物过敏试验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二)检验、放射、理疗等医疗技术科室,丢失或拿错检验标本,漏报或错报检查结果,配错血或发错血,拍错片或理疗过量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三)医院行政管理人员、后勤工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借故推诿,拖延时间,影响诊疗护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确因业务技术水平所限,发生诊断、治疗、护理上的错误,导致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及功能障碍,属于医疗技术事故。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开展新技术、新疗法、使用新药物或进行重大手术,虽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事先作了充分准备,并向家属说明情况,征得家属签字同意,但仍发生意外的;

(二)在手术或抢救过程中,出现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医疗仪器、器械故障或发生其他难以预料的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包括:

(1)病情危重,抢救过程中发生死亡或术后出现严重的后遗症;

(2)由于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关系不清或畸形等,导致手术操作困难,损伤周围组织;

(3)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手术,手术后发生粘连等影响生理功能;

(4)病员体质低下或患有潜在性疾患,术后发生切口裂开、切口出血、吻合口瘘、继发性感染等情况;

(5)在药物(包括生物制品)正常剂量治疗过程中,病员发生严重的副反应或药物过敏(不含规定做过敏试验而未做者和已知病员对某药物有过敏史而继续使用者);

(6)在诊疗(手术)过程中,病员属特异性体质,目前医学科学技术尚难以解决,而发生不良后果的;

(7)在诊疗过程中,发生难以预料的病情突变;

(8)按操作规程进行肝、肾、心包等重要脏器穿刺及心导管、各种内窥镜等特殊检查时发生意外的。

第五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上级医生修改病史,抢救危重病人补记病史和抢救记录,不属涂改伪造。但修改病史的医生必须签名和注明修改的时间。发生医疗纠纷后,不得修改病史和抢救记录。

第六条 各类医院、疗养院(包括其他行业的医疗单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向地方开放的医院)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由本单位先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二级医疗事故,须逐级上报到省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上报。

第七条 省、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分别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省中医管理部门成立中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市、县(区)可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内设中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各级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机关,接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

第八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限于事故发生后三个月内提出,逾期不受理。

第九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确定死亡原因,应按《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尸体解剖,尸体解剖费由医疗单位负担。尸体运送费、保管费的支付,经过鉴定属医疗事故的,由医院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的,由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支付。

第十条 鉴定委员会必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鉴定结论时,须有鉴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以出席者半数以上通过的意见作为鉴定结论,不同的意见均应记录在案。鉴定结论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由鉴定委员会正副主任签发,分送申请(委托)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鉴定结论未经公布,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一条 县(区)以上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在医患双方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是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省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病人及其家属或医疗单位委托他人或外省、市所作的技术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本地区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

第十二条 确认是医疗事故的(包括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由医疗单位根据事故等级给予患者或患者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一级医疗事故,补偿金额不超过三千元;

二级医疗事故,补偿金额不超过二千元;

三级医疗事故,补偿金额不超过一千五百元。

第十三条 乡村保健医生和接生员发生的医疗事故,补偿费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责任者共同负担。

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其补偿费由开业者负担。

第十四条 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病员及其家属得到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其依法享有的其它福利待遇。厂矿企业单位的职工,可由所在单位按劳动保险有关规定,比照因公发生意外事故处理;农民、城镇居民生活确有困难者,由当地政府给予照顾。

第十五条 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在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或与事故无关的费用,按规定标准收取。

第十六条 病员因医疗事故在医疗单位死亡后,尸体应立即移送太平间。尸体存放时间,每年五月至十月期间不得超过四天,十一月至次年四月期间不得超过一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单位负责火化。火化后的骨灰通知家属领回,火化费由死者单位或家属负担。

第十七条 对造成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按《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处分。医务人员在进修期间发生医疗事故,应停止进修,由接受进修单位将事故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交原单位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各级各类医院、疗养院、医务室、卫生室(站、所)、防疫站、妇幼保健所、救护站、血站等医疗卫生单位及个体开业医务人员。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七九年《江苏省医疗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在此以前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或事件,不再按本实施细则重新处理。

二、医疗纠纷的索赔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将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至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为一至十级: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赔偿指数100%;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赔偿指数90%;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赔偿指数80%;

(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四级伤残,赔偿指数70%;

(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五级伤残,赔偿指数60%;

(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赔偿指数50%;

(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七级伤残,赔偿指数40%;

(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八级伤残,赔偿指数30%;

(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九级伤残,赔偿指数20%;

(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

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分别是: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 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由于医疗机构不同于其他企业单位,在过去的办法下,很多地方政府为了减少本级财政的压力,往往将赔偿标准规定过低,引起患者及其家属的不满。新条例通过这种详细的规定,一方面可以将各地不同的标准统一起来,另一方面,也以较多的赔偿项目和较高的标准保护患者权益。引人注目的是,这次的赔偿规定首先将旧办法的 “补偿”换称“赔偿”,这是从法律上确定了医疗事故的“侵权性”。

此外,条例明确地将精神损害赔偿列入其中,体现了法规对个人权益的全面保护。这些规定,实际上也对医疗机构形成了压力,促使他们提高医疗质量,防止事故的发生。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网上关于医疗纠纷的处理与索赔。当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我们首先要处理的就是把医患关系双方的情绪冷静下来,然后再逐渐梳理事情的经过以及其他相关内容,从而进一步的按照医疗纠纷的处理方法来进行处理,该赔偿的赔偿,该安抚的安抚。最后达到让医生和患者和解的方式。


医疗纠纷的处理与索赔有哪些

<<事发地*
<<手机号*


■ 法律问答
·交通事故对方9级伤残
·请问律师,我因投资宜华生活股票因上市公习虚假陈述被证监会调查
·女方对男方早已没有感情,孩子2岁,自从怀孕就分屋睡,平时也不在一起等方面问题,女
·尹律师您好,我想问一下离婚财产问题,我在婚后买了一套房我父亲
·上班时间,坐别人车,:是老板叫我跟师机带路,路上摔了,是不是工伤,这个该怎么处理
·因诈骗判完出来还要交一万五罚款合理吗
·您好,王律师,我父亲一个冤案,现在服刑四年了,整个案件就一个
·你好,我姥爷,在宁阳化工厂上班,2019年,1月18号车间发
·工伤 理赔
·我老公在半个月前被公安局以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罪拘留
·入室持*抢劫,要判几刑,入室持*抢劫三次
·公司没通知突然停发公积金
·工伤理赔,您好,您好,我想起问一下关于工伤赔偿的问提,我
·我跟前妻离婚多年,小孩户口在她那,她也答应把户口转来我这边,
·帮公司开车,那公司也要承担责任的,对不对呢
·你好胡律师!有个亲戚在网上借了贷,到期了还不上人也找不到了,

■ 相关内容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赔付标准是怎样的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赔付标准是怎样的在医疗事故频发的今天,要是不幸因为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了人身损害的话,除了要追究医护人员以及医疗机构的责任外,最重要的就是要求进行赔偿。那么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赔付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


·医疗过错赔偿多少
      医疗过错赔偿多少钱,有什么规定?一、医疗事故(过错)赔偿规定1、医疗费:受害人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因健康受损需要进一步治疗,无论患者经治疗后痊愈、残废还是死亡,这其中都有部分医疗费用属于因医疗事故发生而支出的不必要的费用,如果医疗事故造成了不良后果需要进行长时间的......


·医疗期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相信您对企业的员工因生病或工伤进行治疗修养的情况是有所耳闻的。这就意味着员工还处于医疗期,也可能需要长期的治疗,因此有的企业就想和处于医疗期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但是解除劳动劳动关系除了双方协商同意以后,还要签订一份合法的医疗期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确保双方对于解......


·上海异地医保报销最新政策是怎样的?
      上海异地医保报销最新政策是怎样的(一)、上海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报销范围市民可带着医院出具的医药费发票,来到本市医保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异地就医委托报销手续。1、在外省市临时逗留发生的急诊和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可在医疗费收据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携带相关材料至上海医保中心申......


·如何确定劳动合同生效日期?
      对于新入职的劳动者来说,首先就是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凭证,对于双方都非常重要。那么如何确定劳动合同生效日期?劳动合同生效条件有哪些?我们就这些常见的职场知识给您做一个简单介绍说明。一、如何确定劳动合同生效日期?1、用人单......

·非法行医如何处罚,非法行医罪的认定是怎么样的?
      非法行医如何处罚,非法行医罪的认定是怎么样的?在医院或药店看见的医生都是有医师从业资格证的,但是还是存在一些没有取得从业资格的进行医疗活动,这是非法行医,严重破坏医疗行业的正常运行。那么,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非法行医如何处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非......

·长沙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一、长沙社会抚养费最新标准(一)征收标准1、提前生育(含婚前生育、未满生育间隔期生育、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生育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2、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二至三倍征收。3、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当......

·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表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1.必须按规定的格式逐栏填写。2.必须符合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表填表须知中所列各项要求。3.必须在实施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局提交。二、格式: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表专利管理机关或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名......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理论上有五要件和六要件说。但是,六要件说已经取得了通说的地位。现详述如下:  (一)、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必须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  在各国的立法实践中,票据法规定的转达让方式一般有两种,即背书转让方式及交付转让方式。  ......

·危险驾驶罪的辩护词
      一、辩护词之罪轻辩护1、被告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损害后果。被告人酒后驾驶车辆至公益桥西侧时,被告人就把车停在了应急车道上,至此,危险驾驶的行为就停止了。关于之后所发生的交通事故,首先,辩护人认为这个情节跟犯罪行为是无关的,危险驾驶是一种危险犯,危险......

·刑事责任能力的特殊规定和刑罚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一致的。但是,在出现疾病的情况下,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的能力与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离。只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具备,才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关于......

·单位行贿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职能活动及声誉。该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该财物......

·最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征地补偿标准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土地只有一类:  区片范围:杏山街道办事处、天桥街道办事处、王家街道办事处、娘娘宫镇。  补偿标准:区片价:33000元/亩;建设用地:33000元/亩;未利用地:264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

·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对于轻微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公安机关管束和公众监督下限制其一定自由的一种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具体来说,就是县或县级市的公安局以及大中城市所辖区、县的公安分局。在司法实践中,负责执行的公安机......

 
南京医疗诉讼指南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微信号
最新咨询
·交通事故对方9级伤残
·请问律师,我因投资宜华生活股票因上市公习虚假陈述被证监会调查
·女方对男方早已没有感情,孩子2岁,自从怀孕就分屋睡,平时也不在一起等方面问题,女
·尹律师您好,我想问一下离婚财产问题,我在婚后买了一套房我父亲
·上班时间,坐别人车,:是老板叫我跟师机带路,路上摔了,是不是工伤,这个该怎么处理
·因诈骗判完出来还要交一万五罚款合理吗
·您好,王律师,我父亲一个冤案,现在服刑四年了,整个案件就一个
·你好,我姥爷,在宁阳化工厂上班,2019年,1月18号车间发
·工伤 理赔
·我老公在半个月前被公安局以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罪拘留
·入室持*抢劫,要判几刑,入室持*抢劫三次
·公司没通知突然停发公积金
·工伤理赔,您好,您好,我想起问一下关于工伤赔偿的问提,我
·我跟前妻离婚多年,小孩户口在她那,她也答应把户口转来我这边,
·帮公司开车,那公司也要承担责任的,对不对呢
·你好胡律师!有个亲戚在网上借了贷,到期了还不上人也找不到了,
推荐内容